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國內國外必須有「一致」的認知

台灣人民才能往前走



五六十年來,中華民國的官員對於中華民國擁有臺灣領土主權一直有很多種說明和聲明。現在看到網路上多份聲明稿,我們可以綜合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擁有臺灣領土主權的主張大概可以列出五點:

臺灣領土主權,原屬於中國清朝,但依1895的《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唯中華民國收復對臺澎領土主權,係依據以下的歷史與法理事實:

1.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1.12.09對日本宣戰,並宣布中日之間一切條約 (包含《馬關條約》)、協定、合同等一律廢止

2. 在國際法上,《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均應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亦皆係具有約束力。

3. 依據國際法,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復宣布臺灣及澎湖居民,均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 日生效。

4. 1951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之1952年之《中日和約》,係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 (a) 民國30年以前,中日間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 (b)臺灣之領土主權歸還中華民國。

5. 中華民國既自民國1945年10月起即對臺澎有效並無間斷地行使管轄治理之權,所以中華民國也早可依國際法的「時效原則」取得對臺澎主權。



但是今天台灣要擴大國際空間,相當大的絆腳石就是我們最大的和最重要的一個夥伴,美國完全不同意中華民國在這方面的認定。多年來,美國的態度謹是支持中華民國台灣 (以下簡稱 ROC/Taiwan) 以非主權國家之身份參與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


因此,在國際社會上,ROC/Taiwan 直接被視為非主權體制,我們看到的瑞士國際標準組織 (ISO) 所整理出國家的名稱和世界上所承認的國籍均沒有中華民國的這個「國名」或「國籍」,導致台灣人民常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困擾,例如2010年4月 冰島火山爆發,影響國際飛航安全。當時在德國法蘭克福機場,約有十萬人受困達一星期之久。據媒體報導,聯合國救災物資發放給每一個人食物、飲水及毛毯,惟獨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幾十名台灣人沒有,因為「國名」部受承認。再者,新聞界近一年報導,台灣人民在國外一旦觸犯他國法律,竟然被遣送到他國 (中國) 來偵訊。


這類事件針對台灣境內的輿論也有相當的影響,甚至於有社會團體強列建議所謂「以中國為主軸」的學校課綱、廢除中華民國憲法、更改護照上之文字、重新探討「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等等。2016年05月20日以後,民進黨全面執政,台灣人民對國家主權地位的質疑會越來越強烈。


故,社會上已經有很多人提議,大家應該聯合起來慎重地要求外交部,同時配合美國華府駐外館處人員,和美國國務院徹底溝通。以1934年蒙特維多公約對主權的認定,應要符合 a) 永久人口 b) 領土 c) 政府 d) 外交關係。對ROC/Taiwan而言,最大的爭議在於領土之主權問題。此領土問題一旦釐清,其他三個要素則快速迎刃而解。


台灣特殊的國際處境是有目共睹,經過與幾位長期居住美國的台僑商量後,茲認為最直接、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對於台灣實質上之主權地位,和美國國務院取得 一個共識,確定(以美國所尊重國際法的立場) 臺灣是哪年哪月哪日正式並入中華民國領土?

獲得如此一共識,ROC/Taiwan 推動各方面的 國際事務會加上一百倍的順利,境內的許多懷疑 ROC體制之合法性會馬上停止。


ROC 官員已經收集了許多的歷史和法理資料,如上述外交部已經發表之三個主要的聲明稿。

如此,應該不難說服美國官員來修正美國的「偏見」,雙方可順利達到共識。相反的,如果美國行政部門官員堅持他的觀點是對的,一定會提供相關法理和歷史證據,那外交部和美國華府駐外館處官員照樣也要達到一個共識。如果哪一方不對?必須勇敢地修正所有以前所發表的這些不正確的聲明稿。


經研究台灣近代 125年歷史後,有一個觀點值得探討。很多在海外受教育的學者發覺很多中文的文獻都把日本投降典禮的時刻稱做「終戰」。但是這點似乎是平時國際法學者的誤解。熟悉戰爭法的學者會指出,投降典禮僅是「交戰結束」。和平條約生效才是終戰。由此觀點重新閱覽台灣近代歷史,或許會看出其中某些全新的重要關鍵與影響判斷。

唯,很多民眾向立法委員反應,對 ROC/Taiwan 的主權認定,越來越多人無法接受 "台美雙方" 各持不同的立場。積於此,ROC立法委員們現在應該要求外交部早日完成的工作就是:必須跟美國進行談判,一直到有個共識出來。 最好是有一個書面結論,有雙方簽署。


或許 外交部會覺得以上之要求有些冒犯,但立法委員們應該要堅持,他們應該了解到,最重要的事情是早日解決因 ROC/Taiwan 之不確定國際地位所產生在人民心中的惶恐。相信有 外交部與美國華府駐外館處之大力配合,盡早可以解決此問題。

主權國家,堂堂正正,在國際上可能無前例,要請教或談判別的國家 (如美國) 對自己的主權身分確認。但是,ROC/Taiwan 多年來也是破例以各種綽號來參加國際組織 (如 "Economic Entity," "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Chinese Taipei," 等等) 也是國際史上前所未有的例子,給別的國家國民的印象是中華民國自願降低自己主權身份。那又與「堂堂正正之中華民國的自我主張」!如何使國民及世界友邦認同呢?因此,立法委員們不斷地受到壓力,逼著我們必須找出解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