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成為美國的海外領土?
           


前言

許多法律專家會對台灣可能符合「美國海外領土」規範的論點而感到驚訝。 如果此論點屬實,那麼台灣人應享有美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就像住在美國其他海外領土的本地居民一樣。

和平條約的規定

在1952年04月28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 中,日本放棄了對「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即台灣) 的主權,但沒有規定哪個國家是這一領土的「收受者」。

美國國務院於1970年通知參議院:「而由於台灣和澎湖群島不受任何現有的國際條約所管制,有關這兩個地方的主權問題一直未受解決,並受制於未來國際上的議決。」 目前,台灣並不列於美國國務院所發布的「世界獨立國家」名單中

雖然政治家普遍認為台灣在某種程度上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實際上沒有美國政府文件最終說明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或屬於中華民國國土。 美國許多知名智庫的研究人員已一再證實了這一事實。

此外,當仔細閱讀美國參議院通過的1952年04月28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再研究1952年08月05日的附屬約「中日和平條約」,及參照1950年06月27日的「杜魯門聲明」、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和其他美國政策聲明中,清楚顯示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將台灣強行納入中國領土。

對於「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只歸於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說法,美國只抱著「得知」的立場。這一種立場在1972年的上海公報中有明確規定。(不幸的是,國際新聞媒體經常將這一措辭解釋為「承認」或「接受」。這顯然是對美國政府立場的錯誤陳述)。

事實上,自1949年10月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北京的許多政府官員都將台灣視為「叛亂省」,但該國甚至沒有統治過台灣連20分鐘都沒有。

根據美國法律,海外領土也被稱為「列島地區」。 讓我們來看看不同類型的美國列島地區,並探討台灣是否符合其中資格。


美國列島地區的研究背景

較大的島嶼區域最初以各種方式受到美國的主權管轄。以下是美國主要島嶼地區的簡單介紹,其中許多地區也被稱為「非建制屬地」。

以下為其個例子:

    第一類:征服行動後所獲得的列島地區。在1898年西班牙及美國戰爭結束時簽署的一項條約中,西班牙將波多黎各,關島和菲律賓割讓給了美國。在同一條約中,西班牙對古巴的主權給予放棄,但沒有指明任何收受國。

    第二類:經過購買形式而獲得的列島地區。美國於1917年從丹麥購買了維爾京群島。

    第三類:經協議而獲得的列島地區。英國和德國於1900年02月放棄了對薩摩亞的權益。薩摩亞酋長隨後於1929年經美國國會批准,正式將該島嶼割讓給美國。

    第四類:在聯合國託管完成後,成為以美國邦聯的身份的列島地區。美國依聯合國託管制度,負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管理北馬里亞納群島。1976年,美國國會批准了相互協商的「與美國政治聯盟建立北馬里亞納群島邦聯的盟約」。 邦聯政府於1977年獨立通過了一個憲法,而此新憲法下之政府亦於1978年01月就職。根據美國總統公告第5564號,公約於1986年11月03日全面實施。

    (第五類:另一種類型的列島地區是那些已經取得獨立,但現在處於「與美國自由結盟」的土地。但是這些並不屬於「未合併領土,因此在此不予細述。)


1941年後的台灣軍事歷史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於在台灣日軍裝置的所有軍事進攻都是由美國軍隊進行的。歷史記載顯示,1944年10月12日,對台灣目標的轟炸才真正開始。而且中華民國軍隊從未參與過襲擊台灣的行動。

美國在日本投下兩枚原子彈後,日本帝皇於1945年08月15日同意無條件投降。09月02日,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了一般命令第1號令,其中描述了投降程序和二十個地區進行軍事佔領的程序。在徹底閱讀了一般命令第一號後,我們需要回答一個重要的問題:「誰是佔領(權)國?」 或者更具體地問「誰是合法佔領者?」

唯一可能的答案是:「合法佔領者是美國。」(戰後,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第23條也充分證實了這一說法,其中它使用了「主要佔領(權)國」的字眼。)1907年所簽下的海牙公約也規定了「領土當受制於敵對軍隊的操控下,就視為被佔領。」

當處理台灣的重要法律關係時,確實要注意所有這些事實。


深入了解第一類美國列島地區

從上文可以看出,第一類美國列島地區的最早劃分是在西班牙與美國戰爭後,美國最高法院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所定下的。當時,美國是「征服者」,因此(在後拿破崙時代)美國是「合法佔領者」。 顯然,「軍事佔領」並不等同於「併吞」。

我們可以從這些資料中看出,從1898年開始,承認第一類美國列島區域的六個基本標準是:
      有一個正式的戰爭宣告,
      這個地區是被美國軍隊征服,
      在投降之後,正式的和平條約被簽訂下來,
      美國是合法佔領者,
      原來「祖國」的領土主權是隨著簽下和平條約的條款後而結束的,
      和平條約規定了美國對每個地區的管轄權。


以上是這些地區的「預設狀態」,並不需要美國國會的即時確認。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完全符合這一類標準。

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在1899年04月11日所簽訂的「西班牙-美國和平條約」生效後,都在美國軍政府的管轄下。事實上,對於大多數這些領土,被美國授權的或受承認的「平民政府」都是多年後才實施的。

這裡再強調一點:在「西班牙-美國和平條約」生效後,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四個地區都在美國軍政府之下。許多法律研究人員都遺漏了這一項重要的相似之處。


台灣當時割讓給哪個國家了?

然而,在回顧上述解釋時,有人會說:「但台灣並未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割讓給美國。」這一點是真的。然而,和平條約中是否存在領土割讓「收受國」的問題是一個單獨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在於和平條約中所指定的「收受國」僅僅表明該國家已獲得國際社會的授權,在該領土內建立一個平民政府。

如果沒有在和平條約中指定哪個國家是「接收國」,則表示佔有者在過渡期間仍可對被割讓的領土實施權力。這是因為軍事佔領在最基本的層面上是一個過渡階段,或者是「臨時政治狀態」的一個過渡時期。

為了澄清這一點,佔領(權)國對被佔領領土行使權力的管理形式稱為軍政府。合法佔領者的軍事政府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的生效而結束,而是會在被其他法律方案取代之前,一直持續下去。

在美國軍政府尚未宣佈在台灣結束之前,以及美國國會尚未通過具有法律取代性「平民政府」上的法案之前,台灣仍然處於一個「過渡性的政治狀態」。換句話說,目前,台灣仍未獲得最終的政治地位。


美國軍政府對台灣的管轄

上述對美國第一類列島區的詳細解釋清楚地表明台灣目前仍然受美國軍政府(USMG)的管轄。

美國軍事方面最高指揮權就在於美國總統。根據美國政府目前的聲明,總統不支持台灣獨立。通過閱讀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很容易看出台灣(或「中華民國」)現在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即台灣)的領土主權未授予中華民國。實際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島內只是履行一個美國「代理人」的角色(又或可更恰當地稱為「代理佔領軍」)。除此之外亦是一個流亡政府。

許多研究人員已經注意到中華民國作為流亡政府的事實。然而,其中似乎沒有人理解到台灣領土實際上符合作為美國列島地區的標準!他們沒有看到承認第一類美國列島區域的六個基本標準是:(1)有發生過正式宣戰,(2)每個區域都被美國軍隊征服,(3)在投降之後,有一個正式的和平條約被簽訂下來,(4)美國是合法佔領者,(5)原本的「祖國」的領土主權隨著和平條約的條款簽訂後終止,(6)和平條約中說明了美國在這些地區中的管轄權。

結論   台灣真正符合了這些標準。

本網頁的編輯群可否建議美國眾議院資源委員會對整個主題進行深入調查?根據美國國會的文件,在1990年代後期,資源委員會主席從 GAO總審計署 (目前更名為 GAO "美國政府責任署") 委託編寫關於「美國在列島地區內適用憲法之狀況」法律系節的完整報告。茲可於下列網站索取此 (英文) 報告: http://www.gao.gov/archive/1998/og98005.pdf

顯然,應該就「美國憲法適用於台灣」編寫類似的報告。



美國憲法基本概念
-- 適用於屬於美國管轄範圍內的海外地區


美國的最高法院一直認為,並非美國憲法的所有條款都適用於海外領土,主要理由是這些領土具有「截然不同的傳統和制度」。自1901年以來,法院發布了多項裁決,規定海外領土的居民只能獲得「基本」的憲法權利,作為「所有自由政府基礎的固有原則」。

這些所謂的「基本權利」似乎也大致相當於懷特White大法官*在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1901)訴訟案中所描述的「自然權利」。懷特大法官說明了「自然權利」包括對選取自身宗教觀點的權利以及「個人自由和個人財產的權利、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自由向法院提告的自由、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和法律上受到平等保護;豁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

其外,美國最高法院亦認為,第五修正案中提及的「自由」包括旅行的權利,而旅行的權利亦包括獲得護照(「旅行證件」)的權利。

美國憲法的另一個基本層面是國會將為這些地區的防禦作出共同的安排。已經存在的五個主要列島區域(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美屬薩摩亞,波多黎各和美屬維爾京群島)都沒有自己的國防部,同時也沒有對當地民眾制定了徵兵法。美國管轄下的五十個州和其他地區的所有防衛事宜均由五角大樓的國防部處理。

申請政治庇護和難民身分認定的案件,也是由美國聯邦政府處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台灣等仍由美國軍事當局管轄的領土,有必要設立「美國台灣法院」。這將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所設立的法院,它將有助於保護在台灣的美國公民的權利,並處理有關美國對台灣執行管轄的其他重要事項。

對於美國海外管轄地 (列島區),有關「基本」的憲法權利,不包含列事項:
      在聯邦選舉中投票
      在州選舉中投票
      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
      擁有槍枝或類似武器
      法院自動設立陪審團制度

對於美國海外管轄地 (列島區),也是保留相當的自主性,可擬定自己的法律體系。美國聯邦政府並未堅持執行以下五十個州內常見的法律框架::
      勞動政策
      醫療保健法
      社會福利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金制度
      金融監管制度
      地方語言教學政策
      無家可歸者救濟政策
      政府費用分攤和匹配資金計劃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盤規定


* 小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 Edward Douglass White, Jr., (1845年11月03日-1921年05月19日),是美國政治家、法學家和參議員。他從1894年起就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再自1910年至1921年任美國第九任首席大法官。


在過去的年代,夏威夷和菲律賓曾是美國的海外領土(「列島地區」),除了台灣外,目前美國亦保留著關島、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北馬里亞納群島的海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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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列島區:台灣關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