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國際法下之政治地位的直接解釋

A Straightforward Explanation of Taiwan's political statu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何瑞元

問:在1945年,在蔣介石將軍麾下的中華民國軍隊被指示來台接受日本投降。在戰後的和平條約中,日本聲 明放棄一切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未指定收受國。基於此,在關於領土之歸類上,要如何判斷台灣的國際地位呢?


答:以今日的角度來說,可從歷史上以四個段落來探討類似的狀況。而謹記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特別是海牙規則第42條:「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下之後,已屬於被佔領」是相當重要的!


◎第一段落
一般模式的結構可從美國最高法院Cross v. Harrison(1854年)一案,有關美國墨西哥戰爭後對於加利福尼亞領土處理之判決導出。


《圖一》

《各點分析》

A 美軍在加利福尼亞交戰國時期佔領的開始,也是美國對加利福尼亞領土管轄權的開始。
YES
B 戰爭結束後,和平條約生效。 YES
C 美國軍事政府結束。 YES
D 加利福尼亞的最終政治地位:美國轄下的領土,有美國國會通過當地平民政府之法案(後來提昇為美國之一州)。 YES

(註:右方的「YES」代表該步驟已完成。)
問:從B點至C點,加利福尼亞的地位為何?
答:……?


◎第二段落
上述的問題可從美國最高法院Downes v. Bidwell一案判決得到提示,該案是關於美國西班牙戰爭後對於波多黎各領土之處理。


《圖二》

《各點分析》

A 美軍在波多黎各交戰國時期佔領的開始,也是美國對波多黎各領土管轄權的開始。
YES
B 戰爭結束後,和平條約生效。 YES
C 因為有美國國會通過的Foraker Act,美國軍事政府被替代而結束。 YES
D 波多黎各的最終政治狀態:美國轄下的領土,且由美國國會通過當地平民政府之法案。 YES

問:波多黎各的地位從B點至C點為何?
答: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波多黎各為美國轄下之「未合併領土」。因此,在Foraker Act生效,成立波多黎各平民政府之前,波多黎各必須視為「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既然在此Downes v. Bidwell判決宣佈前,並無所謂的「未合併領土」,因此在圖一中的B點至C點階段,加利福尼亞必須歸類為「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已合併領土」。


◎第三段落
問:加利福尼亞是因條約而割讓給美國,波多黎各是因條約而割讓給美國。可是,若條約未提及「收受國」,該如何分析之?
答:此類情況可從美國最高法院Neely v. Henkel(1901年)之判決中窺知一二,該案是探討有關美國西班牙戰爭後,古巴的狀況。


《圖三》

《各點分析》

A 美軍在古巴交戰國時期佔領的開始,也是美國對古巴領土管轄權的開始。
YES
B 和平條約生效,西班牙放棄一切對於古巴之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YES
C 美國軍事政府結束,是經美國總統正式公佈。 YES
D 古巴的最終政治地位:於1902年05月20日成立古巴共和國。 YES

很明顯地,從B點至C點間,古巴被歸類為「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


◎第四段落
根據上列之分析,我們要如何了解台灣今日的國際地位我們可畫出簡圖以了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狀態概況。

《圖四》

《各點分析》

A 受美國軍事政府(也就是主要佔領權)委託之中華民國軍隊在台灣交戰國時期佔領的開始,也就是美國對台灣管轄權的開始。
YES
B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1952年04月28日)。
*第2(b)條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4(b)條
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2及第3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
*第23條(節錄)
……包括身為主要佔領權的美國在內……。

YES
C 美國軍事政府結束。
*從1952年至今,尚未有美國軍事政府結束之相關公佈訊息,亦無相關由美國國會通過之可替代法案。
*1978年底,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並取消中美雙邊防衛條約。為了維持中美間非正式的外交關係,發布台灣關係法。

NO
D 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
*美國也好,聯合國也好,皆不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
*1972年的上海公報中,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台灣的最後政治地位應隸屬於「中國」(即PRC)之下,但未有明確之時間表。
*國際間大部分國家不贊成台灣獨立。
NO

因此,很明顯地,台灣目前位處於B點至C點間,應被歸類於「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屬暫定狀態,而美國對於台灣的管轄權仍舊存在。


綜合上述,美國對海外領土有「因征服而割讓」,接著「因條約而割讓」,在美國為主要佔領權的情況下,(自1898年起)該領土立刻被歸類為「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此情況是顯示美國國會尚未通過當地成立平民政府之法案前,該領土仍屬於軍方管轄下。

註: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特別要注意的是,所有有關攻擊日本在台澎地區之軍事設施的行動,皆是由美軍執行。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之相關文獻中,並無任何有關中華民國軍隊攻擊台澎地區之紀錄,亦無攻擊日本四大島之行為。

 

◎台灣在美國管轄下


為什麼美國在1972年可直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協商有關台澎地區的最後處理狀況,而無須與台灣政府官員或台灣島民協商?為什麼美國至今仍繼續干涉台灣的內政?答案是:依據國際法,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舊存在!


不幸的是,在詳細探討歷史紀錄後,我們可發現美國對待台灣並不是很好!在暫定狀態期間,台灣人民應可享受美國憲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就與美國轄下之列島區人民的情況相同。這些基本人權包括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所提的生命、財產、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因此,美國國會應對此議題早日進行調查為宜。

何瑞元
寫於台北市
2004年01月29日
Email:taiwanmidway@hotmail.com
taistat@ms76.hinet.net
Fax:886-2-2792-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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