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瑞元

Understanding the SFPT

何瑞元所提之六個問題

Hartzell's Six Questions


    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04月28日生效)是美日太平洋戰爭後,處理台灣問題之國際法位階最高之文件。該條約第2(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利、主張及所有權」。


     何瑞元主張,只要探討以下六個問題,加以從歷史事件給予求證,便可以依據國際法之規定,完全釐清該條約對台灣之處置,以及台灣從1952年04月28日至今之「國際政治地位」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tus。


從戰爭法看台灣之國際地位
六個問題 Six Questions

編號
問題
初步探討
進一步探討
最後確認

註解

1 日軍在台灣「投降或完全被征服」的日期? 美軍在1945年09月初已經在台灣。台灣雖不屬於中國之戰區,但麥克阿瑟統帥指示,蔣介石代表來台接受日本投降。 蔣介石代表於1945年10月中旬才來到台灣。 1945年10月25日。 蔣介石代表在1945年10月25日當天聲明為「光復節」,在國際法上不能成立。「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下之後,已屬於被佔領」是軍事佔領之定義,也是佔領法中之基本觀念。軍事佔領並非「併吞」。
2 擁有「主要佔領權」之國家? 在1945年09月02日「一般命令第一號」麥克阿瑟分配二十幾個地方之投降與佔領事宜。麥克阿瑟將軍是聯軍統帥,亦是美國軍事政府之首領。 從分析麥克將軍對其他聯軍之指示,已經可以看得到主從關係,進而了解到美國軍事政府是擔任主要佔領權之角色。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有明確之規定。 在1945年09月02日麥克將軍所指揮之他國軍隊,只是替代主要佔領權行事而已,不能從中主張任何其他權利。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也確認美國軍事政府是主要佔領權。準此,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已於1945年10月25日啟動。
3 「和平條約」生效的日子?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隔了五年後才開始草擬和平條約。
1951年09月在美國舊金山辦理簽署儀式。
1952年04月28日。 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於1951年09月08日,生效於1952年04月28日。
4
台灣「當地合法政府」的名稱?
從1895年起,台灣之主權屬於日本所擁有。
從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被佔領。
在上海公報(1972年02月28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一個中國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前,台灣之合法政府是日本。軍事佔領是一種替代行使主權之行為,亦是一個過渡時期或所謂暫定狀態。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但當地主權握在佔領軍手中而成為一種信託關係。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之所以沒有很清楚指定一個收受國是基於在草擬該和平條約之當時,國際間對於所謂「中國之合法政府」有爭議。在這種情形之下,台灣之主權留在主要佔領權手中,且由其決定「當地之合法政府」後再做適當之安排。
5
「主要佔領權軍事政府」是否結束之判斷依據為何?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之主權並未移轉給他國,茲只能認定交戰國佔領時期結束,善意進駐佔領時期開始,台灣仍屬於佔領法下之暫定狀態。
經查1952年到2003年,美國與台灣之間的一切條約、協定、法案、司法判決等內容,均找不到具有法律效力之替代美國軍事政府方案已實施之文字記載。
直至今日,擁有主要佔領權之美國尚未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此事實足以證明台灣尚未達到最後狀態,因而可論斷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尚未結束。
「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若已經結束,台灣務必已經進入最後狀態,而其主權歸屬已經很清楚,沒有爭議。
6
台灣地區日本財產方面之最後處理原則?
從羅馬時代開始,戰爭中因征服而獲得之財產,已經有各種處理原則、慣例甚至於法條。
在近代,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對戰爭、佔領等時期之適當行為已提供了明確之規範。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條亦有明確之規定。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b)條規定:「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2及第3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

《註解》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規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利、主張及所有權。」 有很多人批評這條寫得不清楚,因為沒有指定台灣主權之移轉對象。但是,從戰爭法與佔領法之角度,我們只要探討以上六個問題,便可把台灣目前之國際地位完全的釐清。

 

結論

    台灣於佔領法中屬於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台灣人應可享受與其他美國轄下之列島區相同的美國憲法之基本人權保障。所謂基本人權包括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所提到之生命、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還有美國憲法第一條中所提美國國會會共同處理美國國防事宜之保障。

作者進一步評論

    「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依然存在」的敘述並非一個目標,而是釐清台灣的現實狀況。而且我主張這樣的一個說辭,僅是釐清台灣的「暫定狀態」,並不會造成或給予有關「一個中國」、「一中一台」、「兩個中國」或「台灣共和國」的認知,而且此一說法完全符合台灣關係法、六項保證(1982年07月14日)、1992年兩岸共識、三不政策(1998年06月30日)、1950年06月的杜魯門總統宣言、三個中美雙邊公報、以及一個中國政策。再者,這個言論並不是改變美國政策,而是對所有現存美國政策之重新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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