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灣困境解套 A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Taiwan 何瑞元
在西元1895年,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把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國民黨軍隊於1945年受盟軍指派佔領台灣,當時台灣的地位尚未決定。在1951年簽訂、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明文規定,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力及領土要求。台灣雖由日本脫離,卻未併入任何國家。後於1952年簽訂的中日合約也僅是重申斯旨。在這個歷史發展脈絡中,成立於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至今日未曾統治過台灣。
平時的割讓與因征服而割讓之比較
在此分析下,中華民國在台灣並非主權獨立國,這完全符合美國國務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點。但我在 2004 年 01 月 30 日網路亞洲時報的文章刊出後,有好幾位讀者來信表示其大力反對此結論之見解,並聲明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是主權獨立國家!更提議本人應再查明字典或百科全書有關「主權」之定義。 在蒙特維多條約第一條中,其提出有關主權國的認定標準有四,包括 ? 永久人口、 ? 領土、 ? 政府、及 ? 與他國來往的能力。若接受這四個認定主權國家的條件來探討中華民國在台灣,立刻可獲得的結論是「軍事佔領確實有移轉主權」,這已明顯違反國際法,特別是日內瓦公約與海牙公約所規範之事宜。 在更詳細地進一步探討後,會發覺蒙特維多條約第一條的規定是不完整的,對於涉及下列二種情況之際,無法提供正確的分析,那就是 ? 軍事佔領與 ? 流亡政府。 註:有關此點,作者曾以英文寫了一份詳盡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已被連結到 FindLaw 網站上的「國際法──出版品( International Law - Publications )」中,如要了解詳細內容,歡迎社會大眾前往該網頁參考。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台灣公投事宜 所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4(b) 條中清楚規定:「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 2 及第 3 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因此至今日為止,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仍在,因為台灣尚未達到最後狀態。依照美國、中國三個雙邊公報,台灣與中國合併時,才達到最後狀態。 1979 年的 台灣關係法 是美國國內法,因台灣仍在美國管轄下,但在目前這暫定狀態的「過渡時期」,所遺漏的是台灣人民如何享受其應有美國憲法下之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所有在美國管轄下的列島區人民皆可享受。 陳水扁總統在 2004 年 03 月 20 日的公投議題是:( 1 )台灣人民是否支持在中國不放棄使用武力並撤除飛彈的情況下,擴大並增加國防設備?以及( 2 )台灣政府是否應與中國進一步談判有關海峽兩岸的和平穩定發展事宜?此二議題並沒有特別的爭議性,其意義也不深。確實有很多國家公開批評這些公投議題不符合“公投”的理念! 為了要解決目前台灣所面臨的問題,台灣當局可提出更有意義的公投內容如下:「依 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規定,茲可以主張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仍然存在,您是否同意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因而認為正如美國對於各個『州』、『已合併領土』、『未合併領土』等一樣,應由美國聯邦政府直接並全權處理台灣之國防事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