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灣困境解套

A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Taiwan

何瑞元

    在西元1895年,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把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國民黨軍隊於1945年受盟軍指派佔領台灣,當時台灣的地位尚未決定。在1951年簽訂、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明文規定,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力及領土要求。台灣雖由日本脫離,卻未併入任何國家。後於1952年簽訂的中日合約也僅是重申斯旨。在這個歷史發展脈絡中,成立於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至今日未曾統治過台灣。


     話雖如此,但台灣卻一直無法從「非主權獨立國」、「一個中國」……等國際困境中走出。要為台灣的國際困境、陳水扁總統所提的公投議題、世界衛生組織的會員籍問題、改善台灣投資環境、給予教育改革注入新活力……等問題加以解決,只有在台灣釐清國際地位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獲得解套!


     但要如何釐清台灣的國際地位呢?要先從下列幾個字加以著手,即是「領土割讓」!


     在中國、西方的歷史上,各朝代、國家均是以軍事征服鄰近領土後,直接併吞該地,進而擴張疆土版面,我們可將此行為稱之「因征服而割讓」。


     但自十九世紀拿破崙時代後,國際上對於「割讓」有不同的認知,許多國家逐漸開始認為此一直接併吞之行為是不利於國際秩序與人權之維護。因此經過近百年的各界探討,終於在1907年的海牙公約中有明確的國際規定。其規定為:「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下之後,已屬於被佔領」,又國際間認為「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主權之移轉必須有明確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為依據。


     至此可清楚瞭解,古時候因征服而割讓的觀念,在十九世紀時已有重大改變,所謂的「因征服而割讓」在國際法上(在1907年的海牙公約中已完全確立),已變成是軍事佔領的開始,而「因征服而割讓」的行為也必須「經條約而割讓」才算有效!

 

平時的割讓與因征服而割讓之比較


     以阿拉斯加為例,美蘇當年協商後,談好的價碼是美金720萬元,蘇俄決定將阿拉斯加割讓給美國,因此,1867年10月18日以前,阿拉斯加隸屬於蘇俄,而從該日起,隸屬於美國管轄。這是普遍大眾對於「割讓」的概念:領土之割讓是由一個時間點分成兩段。但這是在和平期間,兩國談判之結果。


    若是在交戰期,情況就有所不同了!在戰爭期間,要考慮到軍事佔領的開始、和平條約的生效、還有就是敵國軍隊(包括其所委託的協助軍隊)的軍事政府何時結束?在種種因素的考量下,佔領地的最後狀態應是,由佔領國將主權移交給當地合法政府。


    在被佔領地之軍隊投降以至和平條約生效期間,屬於交戰國佔領時期。而在和平條約生效後直至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結束前,屬於善意進駐佔領時期,亦稱為軍事政府民政治理體系。


    以此來看台灣的情況,可看出:麥克阿瑟將軍以美國軍事政府首領的身分派遣蔣介石代表來台,而1945年10月25日僅是軍事佔領期間的開始,又依據國際法鐵則:「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台灣主權並未在當天尚未移轉。至 1952 年 04 月 28 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台灣澎湖地區未割讓給中華民國,當然其主權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3 條所規定的主要佔領權 ── 美國的手中,且亦未達到政治地位之最後狀態。要注意的是:此為一種信託關係,而不是「所有權」或「併吞」的行為。

    在此分析下,中華民國在台灣並非主權獨立國,這完全符合美國國務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點。但我在 2004 年 01 月 30 日網路亞洲時報的文章刊出後,有好幾位讀者來信表示其大力反對此結論之見解,並聲明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是主權獨立國家!更提議本人應再查明字典或百科全書有關「主權」之定義。

    在蒙特維多條約第一條中,其提出有關主權國的認定標準有四,包括 ? 永久人口、 ? 領土、 ? 政府、及 ? 與他國來往的能力。若接受這四個認定主權國家的條件來探討中華民國在台灣,立刻可獲得的結論是「軍事佔領確實有移轉主權」,這已明顯違反國際法,特別是日內瓦公約與海牙公約所規範之事宜。

    在更詳細地進一步探討後,會發覺蒙特維多條約第一條的規定是不完整的,對於涉及下列二種情況之際,無法提供正確的分析,那就是 ? 軍事佔領與 ? 流亡政府。

    註:有關此點,作者曾以英文寫了一份詳盡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已被連結到 FindLaw 網站上的「國際法──出版品( International Law - Publications )」中,如要了解詳細內容,歡迎社會大眾前往該網頁參考。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台灣公投事宜

   所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4(b) 條中清楚規定:「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 2 及第 3 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因此至今日為止,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仍在,因為台灣尚未達到最後狀態。依照美國、中國三個雙邊公報,台灣與中國合併時,才達到最後狀態。

    1979 年的 台灣關係法 是美國國內法,因台灣仍在美國管轄下,但在目前這暫定狀態的「過渡時期」,所遺漏的是台灣人民如何享受其應有美國憲法下之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所有在美國管轄下的列島區人民皆可享受。

    陳水扁總統在 2004 年 03 月 20 日的公投議題是:( 1 )台灣人民是否支持在中國不放棄使用武力並撤除飛彈的情況下,擴大並增加國防設備?以及( 2 )台灣政府是否應與中國進一步談判有關海峽兩岸的和平穩定發展事宜?此二議題並沒有特別的爭議性,其意義也不深。確實有很多國家公開批評這些公投議題不符合“公投”的理念!

    為了要解決目前台灣所面臨的問題,台灣當局可提出更有意義的公投內容如下:「依 據《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規定,茲可以主張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仍然存在,您是否同意美國對台灣之管轄權,因而認為正如美國對於各個『州』、『已合併領土』、『未合併領土』等一樣,應由美國聯邦政府直接並全權處理台灣之國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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