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台灣現狀之真相

Uncovering the Truth of the Taiwan Status


何瑞元

    正如一般人所知,台灣目前不被世界承認為一主權獨立國家。近三年來,我一直研究這令人好奇、耐人尋味的問題。根據歷史的記載,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到1951年簽署和平條約為止,主要參與台灣歷史的成員有:日本、美國與中華民國,至於成立於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在世界上並非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更遑論是台灣歷史的主角了。在和平條約中,日本割讓出台灣,但並未指定是割讓給中華民國。有趣的是,在泛太平洋戰區中,美國是主要佔領權。要如何組織這些資料呢?請繼續往下看。


    這次的研究中,我也閱讀了美國佔領古巴(美國西班牙戰爭)、佔領墨西哥的某些地區(美國墨西哥戰爭)與西柏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歷史,並加以分析其跟台灣情況間的聯繫。我也閱讀了1812年英國軍隊佔領緬因州的法律細節。以上這些相關研究與中國近代史配合起來,上海公報與所有其他美國政府所發布對台灣的政策,包括三不政策、六項保證、台灣關係法、目前布希政權所發布對台灣的政策、與許多美國最高法院之案例…等,都可組合或配合在一起。就連1992年兩岸共識也是沒有很大的衝突,特別是以下五點完全符合研究的結論:

a. 台灣以獨立關稅區之身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b.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
c. 其他世界上的國家皆無台灣關係法;
d. 美國是愛好民主的國家,但卻反對台灣獨立公投;
e. 聯合國憲章表示所有民族有自我抉擇的權力,但不接受台灣為一份子……等。


     我的結論:在國際法下,台灣至今仍在美國管轄權下,此管轄來自於1952年0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更明確的說,根據該和約,台灣的主權握在美國軍事政府的手中。


     讓我們先退回到杜魯門總統的時代。在1950年06月27日,杜魯門總統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確定,很多人說這樣的說法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凍結了,因為日本放棄台澎地區,但未將該地區過戶給其他國家。


     然而,若我們去探討美國所謂的割讓區法,特別是有關「因征服而割讓」,接著「因條約而割讓」,我們可以清楚的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指出,所得到的領土,以美國軍事政府為主要佔領權,於1898年前,屬於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的已合併領土,而在1898年後,則屬於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只要詳細研究1901年Neely v. Henkel、Downes v. Bidwell、DeLima v. Bidwell等相關列島系列案例之判決即可了解。


     以古巴為例,在美國西班牙戰爭後,巴黎條約中並未將之過戶給其他國家(該條約由美國國會於1899年02月06日通過),符合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之資格,直至其於1902年05月20日獨立為止。


     波多黎各則是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直到1900年04月,美國國會通過Foraker Act,提供其建立平民政府之法律依據。


     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第4(b)條、第23條與1899年與巴黎條約第一條的比較,可以看出同樣的結構。對台灣而言,美國軍事政府是主要佔領權,因此在未過戶給其他國家的情況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符合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之定義。


     註:麥克阿瑟將軍委託中華民國軍隊處理台灣澎湖地區之佔領事宜,此並不影響美國軍事政府為主要佔領權之事實。且杜魯門總統也好、麥克阿瑟將軍也好,皆無權把台灣的主權移轉給其他國家。


     所以在1952年04月28日,中華民國在台灣並不是台灣的當地合法政府,只是一個流亡政府而已。而台灣島民應可享受美國憲法下之基本人權保障,包括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之生命、財產、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判決,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中所謂的「自由」包括旅行權,而旅行權也包括獲得護照的權利在內。因此,台灣人民目前不應該拿這非主權獨立之「中華民國在台灣」之護照,而應該是拿美國國民(非公民)之護照,如同美屬薩摩爾群島人民一樣。同時,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美國國會安排共同國防事宜。為此,國會於1789年成立戰爭局,於1949年改組為國防部。依據上列分析,美國總統應及早宣佈台灣徵兵制的結束,並由美國國防部全權並直接處理台灣對外的防衛事宜。


其他背景資料


     在1945年09月02日發布之一般命令第一號,麥克阿瑟將軍指示在台灣的日軍向蔣介石代表投降,而後國民黨軍隊來台,在1945年10月25日舉辦投降典禮,並宣佈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在亞洲,10月25日列為台灣光復節。


     雖曾在「新聞稿」(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中聲明有關如何處理台澎地區的計畫。但1945年10月25日僅能視為交戰國佔領時期開始而已,在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規則下,1945年10月25日直接併吞台澎地區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中華民國軍隊只是作為美國軍事政府的一個延伸或代理,不能為自己主張任何特別的受惠項目或利益!


     因此,依今天的角度來看,從杜魯門總統任期內,就有這麼一個很大的問題持續至今,而白官、國務院與國防部都沒有站出來給予解釋。基本而言,台灣島民隸屬於美國列島區,應享有美國憲法下的基本人權保障。這在美國總統、國務卿與國防部長……等的任職宣言裡都有必須維持、保護、防衛美國憲法的誓言!


     在鮑爾國務卿發表在紐約時報中的「2004年例行新年報告」,他提到和平、自由與繁榮的重要。然而台灣為了保護自身自由所舉辦的獨立公投,美國國務院與白宮卻一直持續的積極反對,您不認為很奇怪嗎?


     然而,您若是知道其實尼克森總統與季辛吉國務卿在1972年與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將台灣移交給中國,就不會覺得奇怪了!但此移交手續(也就是移轉主權)的先決條件是海峽兩岸和平協商一切合併事宜,該協議書被稱為「上海公報」。


     結論:依據在1952年0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符合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未合併領土之資格。而台灣的主權目前握在美國的手中。

本文集包括下列文章,請參考:

◎揭開台灣現狀之真相
Uncovering the Truth of the Taiwan Status
◎為台灣困境解套
A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Taiwan
◎台灣人民應尋求美國憲法權益
Taiwanese Should Seek US Constitutional Rights
◎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解讀方式
Understanding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disposition of Formosa & the Pescadores
◎台灣在國際法下之政治地位的直接解釋
A Straightforward Explanation of Taiwan's Political Statu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台灣現在、過去與未來:新解釋
Taiwan’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A New Expla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