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從世界觀談日屬





        許多人對於「領土」被形容為 "神聖不可分割的" 這個議題始終充滿很大的疑問,也反應說:「經過多次在圖書館裡和網路上調查研究,仍找不到相關答案,敬請何瑞元老師是否可提供下列法理的依據和充分說明文件等等?」

1. 議題:「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是怎麼說的?
        說明:在2012年,本人曾經敦請中央會館的趙哲輝先生查查網路相關資料,但過了好幾天都找不到國際法上有這樣「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的觀念。本人在圖書館內也找不到國際法的書籍有這樣的說法。然,此調查結果發布以後,很多人始懷疑所謂「日屬美佔」的論述要如何站立在如此眾所未曉的「原則」上?

        這點確實是有點荒謬。以北美洲為例:加里福尼亞領土 (California territory)、內華達領土(Nevada territory)、新墨西哥領土 (New Mexico territory) 等等早就實施墨西哥憲法,但美墨戰爭以後,仍然經和平條約割讓給美國。(美墨和平條約於1848年07年04日生效。) 這是一個例子,還有很多例子,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很多國家根本就消失了,也就等於說那個國家百分之百割讓給別人了。若有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的這個原則,這些國家怎麼可能不見了呢?

        說到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的詔書,是把台灣與韓國都正是變成日本國土。但眾所皆知,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a,日本已經承認韓國獨立,所有簽屬國也同意。那麼,豈有「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之理?真是睜眼說瞎話。




2. 議題:在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向麥克阿瑟將軍投降,是表示戰爭結束嗎?
        說明:投降不是戰爭結束,而只是交戰行為結束而已。和平條約的生效才是正式戰爭結束的定義。




3. 議題:在今天的 世界裡,本土台灣人可重新獲得日本國籍嗎?
        說明:依據東京高等法院1980年六月的判決,(a)本土韓國人無論是定居在日本四島或韓國本地,(b)本土台灣人無論是定居在日本四島或台灣本地,均最遲於1952年8月5日失去日本國籍。又依據現行日本國籍法,也沒有任何條款可運用來給予回復此日本國籍。因此,林志昇一直強調台灣人可回復日本國籍,這造成很多學過法律的台僑反彈。他們懷疑是否能提出具體的法學依據。

        至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否授權日本政府取消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上訴法院法官認為:那是日本放棄台灣的必然結果。法官也強調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台灣已經不屬於日本領土或國土。

        試想:如果林某的支持者想在日本起訴,為了爭取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日本法院必定引述此1980年六月的司法判決,而直接駁回該訴訟。那麼,那些支持者要如何向法院說明1980年六月的司法判決是錯誤的?要用甚麼樣的權威資料來說服法官?




4. 議題: 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的詔書到今天仍然有執行力?
        說明:依據日本1947年5月新憲法的規定,天皇所有的詔書都一筆勾銷﹝參考日本1947年憲法第98條﹞,為何要強調這兩份詔書今天仍然有執行力呢?曾經有國際法學者發表過這樣的相關論點嗎?

Article 98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othe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The treaties concluded by Japan and established laws of nations shall be faithfully observed.
第九十八條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顯然,1947年5月3日之和平憲法的地位優於1945年4月1日之天皇詔書。




5. 議題:依據法理,佔領是屬於事實實施控制權的問題,可見,佔領不只是法理問題,也是實際控制、管轄問題。現在2013年,在台灣的街道上看不到美軍,能說台灣仍屬於美國佔領地嗎?
        說明:1945年9月2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它指示蔣介石集團來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麥克阿瑟指示蔣介石來到台灣,蔣介石接受這個指示,其實這也已經算是麥克阿瑟在指揮蔣介石,蔣介石可以拒絕!他可以說不要,但是他接受了。他接受了,他願意來,後來是美軍帶蔣介石的軍人坐美國的船、乘美國的飛機來,美國把這些人帶來。明明台灣是太平洋戰區,中國是中國戰區,不同的戰區。美國對台灣是征服者,澳洲、英國及法國等其他主要同盟國的軍隊有來攻擊過台灣嗎?清一色都是美軍攻擊台灣。所以美國是征服者。征服者才有權利,也有義務處理佔領與重建。美國要把這個任務分配給誰,由美國來決定。更何況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國防部人員所草擬、杜魯門總統叫麥克阿瑟發佈的。所以,很清楚地就有一個主從關係成立。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蔣介石集團,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軍隊只是一個次要佔領權。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的人在台灣只是代理美軍而已。你說沒有看到美軍,而對台灣是美國佔領地覺得懷疑,你看到中華民國的軍隊,就是在代理美軍。這個道理應該很清楚。更何況我們從舊金山和平條約來看,中華民國不是簽署國,也不是該條約所說的同盟國,因為ROC非簽署國。

        按照一個嚴謹的法理解釋,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的 內容來看,中華民國沒有任何資格在台灣。顯然,ROC在台灣的唯一理由是來自1945年9月2日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美國派來的,代理美軍在佔領台灣。

        「代理」行為在法理上有其定義:替原來該做的人來做。任何人受託於另一位人士或單位﹝即委託人或稱主事人﹞ (principal),以替其處理其所指定之事務者,均可稱為代理人(agent)。

        台澎地區並不是因為一般命令第一號,或是一般命令之前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書等,而過戶給中華民國。基於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產生一個代理關係而已。所以台澎地區是美國佔領地,是正確的法理。




6. 議題:台灣仍然屬於﹝舊﹞明治憲法下的一塊日本領土﹝國土﹞?
        說明:依據日本1947年5月3日發佈新憲法的規定,「日本帝國」已經當場結束,但是如果主張台灣屬於明治憲法下的一塊領土,那就是等於主張明治憲法仍在執行。我們查網路一絲一毫都查不到有任何學者在提倡這樣的論點,依據在哪裡?

        所有分析日本法律體系的網站都說1947年發佈一部新憲法那個時候,日本帝國就已經沒有了。而且大家可以查查看,日本最高法院最近五、六十年來,甚麼時候有個司法判決是引述明治憲法並說該憲法仍在執行中?根本沒有!


大日本帝國


名稱
起源
首都
從
至
期間
備註
滿洲國
滿洲
吉林
1932
1945
13年
為大日本帝國的傀儡政權,由溥儀(清朝的最後皇帝)作為有名無實的攝政和皇帝。
大日本帝國
日本
東京
1868
1947
79年
在1868年天皇的政府接管了國家。到了1947的新憲法年正式廢除了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是從1868年1月3日的明治維新,直到二次大戰交戰結束後1947年5月3日所制定的新日本憲法之前的一個帝國。

大日本帝國在第二次中日戰爭(1937 - 1945)及太平洋戰爭(1941 - 1945)期間,發動幾次大規模的軍事行動。不過,經過多次痛苦的失敗以及美國的原子彈轟炸廣島和長崎,大日本帝國終於在1945年9月2日向盟軍投降。

投降後,隨著盟軍佔領的同時,由美國協助制定了新憲法。1947年5月3日新憲法生效後,大日本帝國正式瓦解。

在美國的佔領下以及家園重建持續到了1950代後,最終形成現今的民主國家稱叫「日本國」或簡稱「日本」。



        依美國為例,《邦聯條例》(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是北美殖民地十三個創始州共同承認並遵守的的美利堅合眾國第一憲法。該憲法是在1776年至1777年間由第二屆大陸會議提出並著手起草,於1777年開始使用。最後於1789年,《邦聯條例》被今天大家習慣稱之《美國憲法》所取代。

        看看墨西哥歷史也是一樣:1857年的憲法取代1824年的憲法,1917年的憲法取代1857年的憲法等等,依此類推。 所以,新憲法是 "取代" 舊憲法,已經是國際慣例。


  正確的觀念:

對於琉球群島,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經說過,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之安排,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雖由美國全權執行,仍是確認了日本在琉球群島的剩餘主權。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確實有「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的安排。琉球群島是該條約第三條的領土,但是台灣不是。台灣是第二條(b)的領土。該條寫著: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7. 議題: 日本有皇室制度,其國家結構有兩個層面,就是「政府」和「天皇」,這是真的嗎?
        說明:許多人對於「日屬」這個議題始終充滿很大的疑問,提倡日屬的人,他們硬稱日本天皇是皇室制度,既然如此,其國家結構有兩個層面,就是「政府」和「天皇」。所以,包括人民和國家領土的認定,甚至憲法的制定和執行,都要考慮到這兩個不同層面的分際。如此,(1) 政府處理的 "案件" 不約束天皇 ; (2) 天皇之政策及作為不代表政府所同意的政策。

        其實,這樣的說法是完全不合理。無論是不是皇室國家,其派出代表即代表充份授權。簽訂國際條約,即對該國家有完整約束力。故,這種 "皇室國家二元論" 的說法是錯誤的。




8. 議題:今天日本天皇仍然在執行明治憲法,故仍握有台灣領土主權?
        說明:這個議題跟以上的明治憲法是否仍在執行是息息相關的。而且有不少的日本朋友說,現在的日本天皇根本沒有在執行明治憲法,因為該憲法已經結束了。不知這種論點是從何而來?有學者曾發佈這樣的學術論文嗎?有日本法律界在討論這樣的一個案例嗎?證據在哪裡?


  正確的觀念:

日本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昭和天皇發表人間宣言,放棄了神格化的地位,從此日本天皇不具有政治上的實權。天皇與平民一般都是凡人,天皇原本的尊崇地位也大大衰落。

在1947年5月3日施行的憲法裡,已經清楚指明日本天皇的角色和職責。根據第一條所記載,「天皇」是日本國家和國民統合的象徵。他無實權,且不具有選舉、被選舉、納稅、戶籍等一切公民權。綜觀該憲法內容,天皇根本就不「擁有」、「握有」或「持有」日本海內外的領土主權。

因此,依據1947年日本憲法有關天皇角色的職權規定,我們無法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自圓其說地提出:「日本政府放棄台灣,但日本天皇仍握有台灣領土主權」,或「日本天皇仍然握有台灣剩餘領土主權」等等的論述。 (遠在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澎割讓給「日本」,而非日本天皇,這是許多人弄錯了的觀點。)




9. 議題:在2011年9月22日所簽署的「台日投資協議」,是否把台灣與日本列為同一個政治實體?
        說明:此「台日投資協議」,確實把台灣與日本列為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各位可以想想看,若是台灣領土主權仍屬於日本天皇所握有的,那麼日本國會就可以直接通過相關法案,促使兩方投資之進行,而不必大費周章地簽署這樣一個協議了!




10. 議題: 目前,本土台灣人有權利在日本行使政治參與權嗎?或者說台灣可派代表到日本國會嗎?
        說明:日本的法院,自1980年開始,有多次判決指出:從1952年起,台灣地區住民喪失日本國籍。在不具有「日本國籍」的情況下,本土台灣人當然無法在日本行使政治參與權。


  正確的觀念:

早於1945年12月,日本國會第89會期已經撤銷琉球人、台灣人與朝鮮﹝韓國﹞人之參政權。

引述自(書名) HIROHITO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JAPAN, 作者: Herbert P. Bix, 出版年: 2000, 第 627 頁.



        後記:以上試者分析「日屬」的法理,根本就處處碰壁。該說清楚的是,「日屬」的議題如果沒有確實的法理依據可循,那我們就必須看清楚,這樣所謂論述,不是基於法理,而是基於一種政治和商業的理念的推動。而政治理念的推動,那是未來有一個很長的執行上的困難,要很多時間才能實現﹝也要很多鈔票投入在這個議題上﹞。如果說日本的國籍法必須修改,憲法也必須修改等等,這樣就不是現有的「法理」,而是基於一種政治議題﹝或說「遊說」﹞推動的期待。故,我們必須看清楚,「日屬」如果不是現有的法理,就不能跟「美佔」相提並論。美佔是現有法理,而且確實可行無誤。



林口巨蛋與日屬論述的關係




        2013年5月底我和太太繞了一趟台灣,從宜蘭、花蓮、台東、屏東、高雄、台南、嘉義、彰化、台中. . . ,繞回台北,碰到很多人,也聽到很多故事。有一個故事是說,「日屬」,就是台灣屬於日本天皇,到底這個說法是怎麼開始的?以下讓我慢慢道來:

        大約在2011年九月的時候,水月園慢慢在運作,林志昇就想到應該舉辦一個大型活動,新聞界才能報導。後來他周邊有一些朋友建議說:「你要不要考慮乾脆用林口巨蛋舉辦一個大型的會議?這樣或許媒體就可以報導。」但是當他們了解林志昇的實際運作能力後表示:「林口可以容納1萬6千人,而我看你這樣的規模運作下來,可能要聚集8百個人都很有困難!所以這樣1萬6千個位置,只坐8、9百個人,非常難看!你這樣做反而反效果。」有些住桃園一帶的人士,認為:要招來幾千人來聽聽林志昇演講都有問題,何況說不定這些人都聽到一半就走了,還是很難看!

        接下來大家繼續討論、集思廣益,有一個熟悉立法委員政治運作的人說:「金素梅和其他立委,還有主張台獨的金美齡,他們都到日本去參加靖國神社,結果新聞鬧得很大。實際上,靖國神社還有很多個台灣的英靈還沒有歸到台灣來,還放在那�堙A你乾脆組織個旅行團到靖國神社,可以順便參觀皇宮!」他們查出天皇的生日是12月底,就組織一個旅行團,這樣的話到靖國神社去,20個人在那個大門口拍照很好看,200個人拍照也很好看,1000個人在那裡拍照也更熱鬧!沒問題!大家就覺得:「這樣做也很好、很有氣氛,一個大型活動,在日本可以開一個國際媒體記者會!有模有樣、很有看頭。」

        後來因為林志昇旁邊有一些人在幫他整理文章,他就跟這些人說:「你們幫我發明一套日屬理論,台灣屬於日本」 ….,就這樣開始,東湊西湊,拚出一個道理,說:「有皇室的國家,是屬於兩個層面的國家。無論做甚麼事情,一方面要考慮到天皇的權利,一方面要考慮到政府的權利。政府說A,並不表示天皇同意;天皇說B,也並不表示政府同意。這個理論用在台灣的身上,就變成: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政府把台灣割讓出去,並不表示天皇把它割讓出去,所以天皇還是握有台灣的主權。那麼日本政府取消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並不表示日本天皇也取消台灣人的日本國籍 … 等等。」

        為了要圓一個大謊,他們又發明一套附帶理論說:「舊的明治憲法仍在執行中,新的日本憲法也在執行中。所以天皇也可以掌握他以前在明治憲法時期的權利,不完全受限於新憲法把天皇精神代表化而沒有實權。」這個錯綜複雜的日屬論述,裡面當然有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但是他們就推行這套理論,大聲提倡「日屬論述」為真理。這樣接下來就舉辦很多活動,同時可以利用這些活動獲得不少商業利益。所以,實際上日屬論述是這樣來的。說穿了,它在法理上是完全、百分之百沒有根基的笑話。




        何瑞元                       特此聲明。                       2013.06.19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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