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美國陸軍,海軍和空軍在台灣建立軍事基地,港口,機場等。
如果可以證明台灣作為
美國海外領土
的真實地位,這樣的安排可以被輕易做出。
請繼續閱讀以查看此類證明的內容。
但在根據 "美國列島法" 原則審視台灣與美國的關係之前,我們來看一些重要的背景資料
背景資料
台灣關係法的內容是否禁止台灣被認定為美國的海外領土?
當然不會。
讓我們簡要概述台灣近期的歷史和真實的法律狀況。
讓我們首先來定義術語
列島
"列島" 的定義是 --
(a) 屬於或關於一個島嶼或幾個島嶼
(b) 居住或位於一個島嶼之上
人口眾多的美國列島地區
在本報告中,我們將把我們對美國島嶼地區的討論限制在那些(1)擁有自己的本地人口,並且(2)尚未在美國實現 "建州" 的地區。。
"列島地區”的另一個名稱是"海外領土”。
讓我們來看看美國的列島地區
美國列島地區
作為1898年西班牙-美國戰爭而產生的結果,一些具有人口的島嶼地區受到美國的管轄。 我們可以將它們描述為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這些地區就是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
定義
第一類列島區:軍事征服後獲得的列島區
這些地區成為美國第一類列島區的資格標準是什麼? 對於每個地區,我們很快注意到以下共同特徵。
有一個正式的戰爭宣告, |
各個地區由美國軍隊征服, |
在投降典禮後,都有一個正式的和平條約, |
美國擁有合法佔領者的身份, |
原本"母國”的領土主權是通過和平條約的條款而結束的, |
和平條約規定了美國對每個領域的管轄權, |
上述被稱為六項資格標準,可用於辨別美國第一類列島地區。
我們必須強調:
由於征服行為以及1899年04月11日西班牙-美國和平條約的生效,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都受到美國的軍事管轄。
"根據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被征服的領土在軍事佔有期間受征服者管轄 . . . . "
換言之
在美國授權或承認的 "民政府" 成立之前,所有這些地區都由美國軍事政府(USMG)管轄。
除此之外,
在談到軍事管轄權時,了解 "軍政府" 的概念很重要。
"軍政府" 係定義為佔領(權)國對佔領領土行使政府權力的行政管理形態。
上述定義的另一種措辭就是說 --
"軍政府" 擁有管轄權的領土即是軍事佔領下的領土。
"軍政府" 的詳細定義最初是在早期美國最高法院案件 --
Ex Parte Milligan(1866年)中提出的。
讓我們再一次看看作為美國第一類列島地區認可的六項資格標準,以及其所確認的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和古巴的情況。
美國列島地區,第一類
六項資格標準
標準 | 波多黎各 | 關島 | 菲律賓 | 古巴 |
---|---|---|---|---|
1) 有一個正式的戰爭宣告 | ||||
2) 各個地區由美國軍隊征服 | ||||
3) 在投降典禮後,都有一個正式的和平條約 | ||||
4) 美國擁有合法佔領者的身份 | ||||
5) 原本"母國" 的領土主權是通過和平條約的條款而結束的, | ||||
6) 和平條約規定了美國對每個領域的管轄權 |
備註:
美國於1902年05月授予古巴獨立。
美國於1946年07月授予菲律賓獨立。
台灣
現在我們來看看台灣的情況。 中國的清朝在1895年的條約中將台灣割讓給了日本。美國在1922年華盛頓海軍條約中承認台灣是"日本的列島地區" ,從而證實了1895年割讓的合法性。
台灣
美國第一類列島地區
資格標準
概觀
標準 | 評論 | |
---|---|---|
1) 具有一個正式的戰爭宣告 | 美國於1941年12月08日向日本宣戰 | |
2) 由美國軍隊征服 | 在審視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歷史記錄中,98% 以上針對台灣的軍事攻擊是由美國軍隊進行的。是故,美國在台灣的身份是 "征服者" ,因此亦是"合法佔領者" | |
3) 在投降典禮後,都有一個正式的和平條約 |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04月28日生效 | |
4) 美國擁有合法佔領者的身份 | 該條約第23條中將美國確定為的 "主要佔領(權)國" | |
5) 原本 "母國" (即日本) 的領土主權是通過和平條約的條款而結束的 | 根據條約第2(b)條的規定,日本對台灣的主權於1952年04月28日結束 | |
6) 和平條約規定了美國對該地區的管轄權 | 在和平條約第4條(b)款中明確規定了,美國軍政府(USMG)對第2條的台灣領土有管轄權 |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古巴和其他地區的情況時,USMG管轄權的終結是由美國總司令 (即總統) 正式宣布的。然而針對台灣,類似的公告從1952年04月到現在都沒有。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到台灣是滿足被認定為第一類美國列島地區的條件與要求是100%
台灣的法理地位
和美國憲法
但很多人想知道我們能不能在美國憲法中找到對這個解釋的理由或證明?
答案是肯定的。在美國保險公司案(1828年)中,
最高法院認為:
"憲法絕對賦予聯邦政府從事戰爭和製定條約的權力;因此,該政府擁有通過征服或條約獲取新領土的權力。"
有些人仍然會問:
這樣的理由在當前時代仍然有效嗎?
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最要緊的是,根據日內瓦公約(1864年,1906年,1929年和1949年)以及海牙公約(1899年和1907年)的結構,再去理解美國保險公司案所作出的裁決,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 –
後拿破崙時期的國際法並沒有承認任何方法或理由,即當地軍隊投降後可以立即吞併其領土。
因此,正如1828年最高法院的裁決所述, "征服" 領土時所謂的 "獲得" 必須理解為一定有一段軍事佔領時期。
如上所述,軍事佔領是在軍政府下進行的。
我們將按如下方式進行複習 –
"軍政府" 被定義為佔領國對佔領領土行使政府權力的行政管理形態。
此外, "海牙公約" 和 "日內瓦公約" 具體規定了在被佔領領土內禁止的一個廣闊範圍的活動。
在被佔領領土禁止的一項值得注意的活動是 --
對當地民眾執行軍事徵兵政策
台灣的法理地位
和中華民國
不幸的是,在當今時代,許多人錯誤地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ROC)。七十多年來,中華民國政府官員公開宣稱,太平洋二戰在1945年秋季結束, "福爾摩沙與澎湖" (現稱 "台灣" )的領土主權,在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完成日本投降典禮時,已經轉移到中華民國。
我們來看看下面的問答題。
Q1: 1941年12月到1945年秋,中華民國軍隊是否參加了對台軍事攻擊?
是 | 否
Q2: 1941年12月到1945年秋,中華民國軍隊是否參加了對日本四大島嶼的軍事攻擊? 是 | 否
Q3: 後拿破崙時期的國際法是否承認任何程序或方式,即在地方軍隊投降後立即移轉該地區的領土主權? 是 | 否
Q4: 基於上述原理,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本的投降典禮後,台灣領土的情況如何?
a) 中國國家領土
b) 被佔領的日本領土
c) 聯合國的託管區
d) 以上皆非
b) 被佔領的日本領土
Q5. 1945年10月25日的台灣的投降典禮是代表同盟國而舉辦的。但是,隨後的軍事佔領是代表
a) 合法佔領者
b) 中國
c) 聯合國維和部隊
d) 以上皆非
a) 合法佔領者
歷史和法律概要
問題1:如果美國是台灣的合法佔領(權)國,那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分析:1945年10月25日起,中華民國軍隊在台灣軍事佔領中作用的最好描述為 "代理佔領軍" 。
問題2: 從歷史上看,中華民國是於1912年建國的。在那個時代或幾年之後,美國是否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分析:根據美國國務院的記錄,美國一直到1928年07月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當時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已經坐落於南京。
Q6: 對於在太平洋和附近地區進行戰鬥的同盟軍來說,太平洋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時間是什麼時候?
a) 1945年05月08日,德國無條件投降時
b) 1945年09月02日,日本正式投降典禮時
c) 1952年0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
d) 以上皆非
c) 1952年0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
Q7: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於1949年12月遷移至佔領中的台灣。這必須被視為—
a) 搬遷到中國境內的另一個地方
b) 搬遷到中國境外的地方
c) 搬遷到未指定所有權的地方
d) 以上皆非
b) 搬遷到中國境外的地方
Q8. 在國際法中,移出自己國界的政府稱為流亡政府。
肯定 | 否定
Q9: 流亡政府能否與其他主權(國家)政府簽署條約? 是 | 否
Q10: 在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是否將台灣歸屬到(即授與)中華民國? 是 | 否
總結
在本影音的早期版本中,許多觀眾要求澄清以下幾點:
Q11: 在台灣土地上建立中華民國政府結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特別是國防部附屬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包括部參謀本部、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憲兵指揮部等)請澄清這一點。
A11: 在審視了台灣關係法、三個中美聯合公報、一個中國政策、美國對台灣行政命令、舊金山和平條約、國際人權宣言、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規則(ISO)後,可以確認的是 --
這些國際公認規則與法理中,沒有任何條款或內容,可以用來解釋或辯護,在台灣領土上建立中華民國政府結構的合法理由或依據。
Q12: 1952年08月05日的 "中日和平條約" (又名 "台北條約" )是否至少為當地台灣人民提供了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公民的基礎?
A12: 在當前的時代是沒有的。 我們必須記住,在1972年09月29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後,日本政府廢除了 "台北條約" 。
因此,在討論中華民國在台灣或當地台灣人民的合法地位時,在1972年以後,該條約不能再作為有價值的參考。
中華民國在台灣
總而言之,中華民國在台灣正在發揮的作用是
- 代理佔領部隊,始於1945年10月25日,以及
- 流亡政府,始於1949年12月10日
-
台灣領土
正確認識台灣領土的法理地位如下—
台灣是美國軍政府(USMG)管轄下的第一類美國列島區。
是故
- 根據美國憲法中的 "共同防禦" 條款,美國對台灣的 "國防" 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在台灣建立美軍基地,以及美國軍事人員的任命和指派,
- 根據在處理其他美國列島地區時所確立的先例,以及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政府 --
- 必須對台灣的 "外交事務" 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向台灣當地人民核發護照 (即旅行證件),
- 應培養台灣當地民間團體,以建立 "台灣民政府" ,該民政府才有資格履行台灣關係法規定的 "台灣治理當局" (TGA)的職責和角色,
- 應與 "台灣治理當局" (TGA)協調處理在台灣申請政治庇護或難民身份的外籍人士 (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