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尚未結束。到今天為止,美國對台灣的管轄權仍然還健在。
說明:本圖表的內容:對於台灣土主權與ROC國際地位,在左邊先列出二十五項歷史事件,另外有一項是「今天」。

依據本圖表所顯示以下的幾項事實特別明顯:

  1. 1952年4月28日以後,台灣的領土主權並不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或中華民國所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是第1欄的內容。

  2. 日本是否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是第2欄的內容。

  3. 中華民國是否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是第3欄的內容。

  4. 在台灣的很多政治家雖然說「台灣等於中華民國」,從第4欄的內容很清楚地看到,這個說法沒有任何一個時候是可以成立的。

  5. 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是第5欄的內容。聯合國創辦之時,中華民國是被承認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而其一直保持這個身份到1971年10月25日被驅逐。

  6. 中華民國在國際法的地位是第6欄的內容。在中華民國建國以後一直是「中國的法人」(即中國的合法政府)一直到1949年底。在1949年12月中旬以後,中華民國成為中國之流亡政府。

  7. 中華民國在美國高官的眼裡,是第7欄的內容。到1930年代,中華民國已經是「被承認中國之合法政府」。在1949年12月中旬以後,其是「被承認中國之流亡政府」。從1979年1月1日以來,中華民國已經成為「不被承認之流亡政府」。

  8. 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是第8欄的內容。美國對台灣是「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而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的管轄權在1945年10月25日日本軍隊投降之時已經啟動。這是因為在國際法上,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軍隊僅是「次要佔領權國」,是代理「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隊佔領台灣。

  9. 台灣領土主權所在之位置是第9欄的內容。雖然有很多人主張台灣是「主權在民」的一個國家,實際上這個意思只是說,台灣人民有投票權,可以選出各層議會的代表,也可以進行一些創制、複決、與罷免的權利。不過,「領土主權」一定是一個政府所握有的,從1945年10月25日以來,台灣一直是軍事佔領的狀態,而所謂軍事佔領就是行使主權的一種權利。所以嚴格來說,從1945年10月25日以後,台灣領土的主權雖然在法律上仍是日本所擁有的,不過在佔領期間是主要佔領權國(即美國)所握有的,為一種暫定狀態。後來台灣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項裡頭是一個領土割讓,但是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或是台灣當局。今天,台灣的領土主權仍是主要佔領權國所握有的。 這個情況會繼續直到其軍事政府(即美國軍事政府)被其他的正式法律安排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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