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 論

台 灣 國 際 法 理 地 位
真 相 與 假 相




                取材自:                     台灣自治論壇                         (LINE群組)

2018年02月

中華民國的國旗:要保護? 要拆掉?

Alex Chen (Mr.) 指出:

保台灣 (台灣關係法 所指的台灣),不保「中華民國」(在 台灣關係法 中已成為過去式的「中華民國」): 誰在乎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國旗」?


台灣建州運動在過去許多年,都不斷提醒台灣鄉親: 我們台灣住民至今為止,是受到「舊金山和約體系」(SFPT System)、「台灣關係法 體制」(TRA Regime)與「中華民國建制」(ROC Establishment)的統治、規範與管理。

美國透過 台灣關係法 ,創設與擬制了一個不具國家主權但又「被視為國家」的政治實體(「準國家」或「類國家」,但非「主權獨立的國家「)。按理說,美國應該鼓勵或樂見台灣有一個新的建制(包括新憲法),來反映新的政治現實,但華府現階段卻仍唸著「維護台海現狀」的經,沒有去鼓勵台灣住民中的任何一個政治勢力去帶頭衝撞「中華民國建制」,鏟除「中華民國」這個違章建築或anachronism (不合時宜的存在),它只說「中華民國」是「一個多年來未決的議題」,這種說法只是一種對台灣的現狀的描述。
Richard分析: 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所以所謂中華民國系統的維持不可能有美國人認為是包含在所謂的「維持現狀」裡面。討論這一方面的時候,你也要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怎麼寫還有「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政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中國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當然一個中國政策也沒有說台灣屬於中國,沒有這樣的說法。很多人就是反對一個中國政策,我從頭到尾搞不懂他們在反對什麼。為什麼反對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政策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這個有什麼好反對的?它沒有說台灣屬於中國,絕對沒有這樣講。

所以在這個時候,我們進入2018,所有在台灣的團體應該要同意台灣的國際地位到底是什麼。台灣的國際地位可以說是一個論述,你必須有正確的論述。只有這樣子才能往前走。然後如果大家都同意台灣目前的情況是什麼、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是什麼、中華民國目前的國際地位是什麼,不需要談什麼公投。事實就是事實,為什麼要公投?不需要。

我講一個故事:有一個王老先生他有嚴重的咳嗽,而且他右腳腳踝很痛,他的朋友看他一直都沒好,叫他去看醫生,他拖好久才去看。他去看醫生時醫生跟他說:你這個有肺炎,而且你的腳有一兩條筋嚴重發炎。結果王老先生說:「你這樣講我不喜歡。」於是他又去看別的醫生,別的醫生也說他有肺炎和腳筋嚴重發炎。他仍表示不喜歡聽到別人這樣講。於是他回家繼續用他聽到的「祖傳秘方」,繼續吃草藥,他也就繼續咳嗽、繼續跛腳。

我講這個故事的目的是什麼?談到台灣的國際地位的時候,你提到某些東西,就會有人跳出來說「我不喜歡!我不喜歡台灣的國際地位是這樣!」,他不願意面對,他們有時也會說要台灣是一個馬上被承認為主權獨立的國家、或是要馬上被承認為「台灣國」和聯合國會員,而你談到台灣實際上的國際地位,只會得到更多的「我不喜歡」。請問,「台灣實際上的國際地位」這個跟你喜不喜歡有什麼狗屁關係?你必須看你目前的狀況是什麼,你才能對症下藥。你一直否認你的病情,你不可能有所改善或者有進展。所以這個故事和這方面的提醒我要先放在前面。





Alex Chen (Mr.) 指出:


大家都知道,台灣建州運動希望仍在台灣實際存在與運作的「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建制」(這是在太平洋戰爭中戰敗的台灣人及其後裔被迫接受的建制,我們把這個視為恥辱) 能被鏟除,代之以一個能符合與反映「台灣關係法 體制」的「新台灣建制」,我們認為這是台灣住民朝「台灣加入美國」過渡的最好體制。

我們在過去那些年,曾給美國政府提了一些建議與方案,有的沒有對外公開,有的則對外公開,曾經對外公開的建議有在2016年向國務院與美國國家安全會議提出的「台灣新護照計劃大綱」。我們今天再度把它張貼在後面,供鄉親們參考。這個建議案也是要摘除「中華民國」與其象徵 (即所謂的「中華民國」國徽)。
Richard分析: 你要談到台灣人有個新的護照,這個是非常好的構想。有很多團體是推行這樣的理念。我認為因為美國法律有規定什麼樣的旅行證件是有效的,可以到美國辦理入境手續,就是連你外國的護照,那必須由 USA國務院來確認。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就在於國務院確認,而它有認定一個所謂的「權責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 來核發這個護照。顯然現在國務院只認為中華民國外交部是權責機關核發護照給住在台灣的人,而我最近十幾年一直都跟很多人談這個問題,我認為這個是不對的。怎麼會你在台灣關係法裏頭不承認中華民國,怎麼可能它是權責機關來核發這個護照?

2017年2月15日我在台北美國學校碰到在台協會駐台灣的主席梅健華先生,我跟其他美僑開會時我有問他這個問題,他說美國認為目前的中華民國護照是正確的護照,我問說:「基於什麼?」  但是當時他不願意談下去。

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我不知道怎麼解決。不過 ..... 第一,當然我們的台僑要在美國跟他們的國會議員要求釐清這個問題! 順便要說的是,美國的國會議員很重視你是不是住在他的選區。(我必須先聲明,我住在台灣,我不是住在美國,不要認為我的英文一級棒我就可以幫台灣人在美國跟國會議員溝通。Sorry。) 很大的重點是你住在他的選區。所以台僑有這個責任要把這個消息,台灣的正確國際地位,要去跟這些國會議員說我們非常反對用這個 ROC護照。最好要能夠有一個 "白皮書" 之類的,我們可以寫。在台灣有英文能力的人很多,在美國更多,我們可以聯合來寫一個簡短、一兩頁的這樣一個白皮書。這些台僑在美國要去找國會議員,特別是我覺得住在加州的這些台僑。他們的國會議員很重要。

這個話我也講了十年,十五年,這些台僑都不動。他們說他們找不到。我覺得你們可以把所有其他有關台灣的什麼議題都可以放下來,就是每天集思廣益如何跟那些國會議員碰面來討論這個護照議題,這是最重要的。再來我要強調的是,像這樣的一個護照議題,不需要有公投。為什麼要有什麼公投? 這個明明就是 USA國務院在那裡認定的。USA國會議員可以要求重新認定。畢竟,台灣歷史、台灣的法理情形從1940年代初到現在都支持這樣的一個結論:"台灣人用中華民國護照是不正確的。"  這已經是歷史和法理事實。


華府現階段雖然仍唸著「維護台海現狀」的經,沒有去鼓勵台灣住民中的任何一個政治勢力去帶頭衝撞「中華民國建制」,鏟除「中華民國」這個違章建築或anachronism (不合時宜的存在),但這並不表示它會排除主動去摘除「中華民國」的象徵與圖騰的可能性。
Richard分析: 我會指出這個法理和歷史事實,任何美國政府官員如果要提出 「去除中華民國是等於改變現狀」,我願意跟這個官員辯論。怎麼會是改變現狀呢?你不承認中華民國,你的國務院的網站說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也不是一個政府,你不可以說你把中華民國踢出去是改變現狀。這個不是改變現狀,這個是釐清現狀 或者說 確定現狀

華府最近就有一波在若干單位或機關 (如美國國務院領事局與美國貿易代表署)的官網將所謂的「中華民國」國旗 (自國務院等部門許多網頁) 撤除的舉動,此事引起「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的嚴重關切。
Richard分析: 美國跟中華民國斷交是 1979年01月01日。其實要談到把中華民國國旗拿下來,或是中華民國國旗不要在美國出現或是不要在美國的什麼正式的文件上、或是在當今的網路上出現,本來在1979年就應該開始。


華府最近這一波行動到底是出於什麼動機?它背後的考量、驅力或「壓力」到底是什麼?

台灣建州目前初步的研判與結論是:

第一: 從美國立法與行政部門最近兩年來的所有公開的與可查證的發言、聲明、政策、行政機關的行動、國家安全戰略、國防戰略、國會的決議案與立法行動整體來觀察與研判,我們可以確定: 美國在強化保護台灣的政策,但美國卻沒有興趣保「中華民國」。
Richard分析: 我是希望這樣子談論這個情況是正確的一種分析。

第二: 華府在過去數年與過去一年,不斷受到來自台灣若干力量 (如台灣建州運動、台灣若干政治邊緣團體、台美人若干政治團體和政論平台) 與北京的遊說與壓力,這些遊說與「壓力」讓華府有感。
Richard分析: 是,我是希望這真的是這樣子。

所以決定對像「中華民國國旗」這種「國家象徵」先行下手,因為這是比較容易做的、也不會引起台海動盪的動作。台灣建州運動與台灣若干政治邊緣團體在剷除「中華民國建制」這件事上與「北京流氓政權」的動機和背後考量完全不同,但是卻有平行利益。這幾股政治勢力都在給美國政府施加「壓力」,但在官網上撤除「中華民國國旗」這件事,其最大的「壓力」應該是來自北京,因為有不少證據如此顯示。這些遊說與壓力可能導致有某單位或機構在國家安全會議上將此案提出,並得到其他單位或機構的呼應。

我們台灣人無需害怕,無需擔憂,我可以告訴大家,我看不出美國要拋棄台灣,我只看到美國要割掉台灣的「中華民國盲腸」,但到現在為止,它只割了其中的一小段而已,要從台灣母親的身體上將「中華民國盲腸」完全割除,華府與台灣人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提醒大家: 美國現階段是否會樂見或同意台灣人在台灣鏟除「中華民國建制」與「中華民國的國家象徵」,此事仍有待觀察。]
Richard分析: 同樣的,任何美國政府官員要提出這個說法,要 「除掉中華民國國旗是改變現狀」,我願意跟他辯論。我想所有台灣人大概也都願意跟他辯論。

處理這個議題也是一樣,你應該弄一份說帖,或者說 "白皮書" ,然後我們準備漢英對照的,這個是台灣人可以準備的。這個是絕對可以做的。 美國的台僑也必須幫忙。

大家應該還記的,在美國2015年01月01日的數天新年慶典當中,首都華盛頓郊區,被懸掛中華民國國旗的事件,曾經被媒體大篇幅地報導過。 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在台協會都宣稱:高掛中華民國國旗,既牴觸先前的各個協定、條約、與法律;也與美國政策完全不符。為反應這個糾正,那一些 (在美國) 到處懸掛的中華民國國旗,快速地被降了下來! Youtube有一個影音可以參考: 中華民國國旗與台灣

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周威霖
「台灣護照」工程綱要:一個可行辦法
起草人:周威霖(台灣建州運動發起人)
翻譯人:黃普
2016年2月22日

一、本工程之目的:

尋求美國政府背書,以便讓 台灣關係法 所稱之「在台灣的治理當局」發行「台灣護照」,取銷所謂「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發行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

二、台灣之地位:
(1)美國政府官員之證詞稱之為「自治體」(注1);
(2)係 台灣關係法 (以下簡稱TRA)所擬制與創設之政治與經濟實體;
(3)係TRA架構下之「被保護地」(注2);
(4)係TRA架構下之「準國家」(注3);
(5)係WTO框架下之「獨立關稅領域」。

三、「台海現狀」之含義:

「台海現狀」被下列三項文件建立:
(1)舊金山和約、
(2)杜魯門總統1950年06月27日之「朝鮮聲明」(注4)、
(3)TRA。

此一地區之現狀是「大美和平」之一部分,亦即是美國藉由在亞太地區的軍事存在所建立之「自由世界秩序」或以普世價值為基礎所建立之國際秩序的一部分。

四、台灣法律地位:
(1)1952年生效之「舊金山和約」將「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論」予以法制化;
(2)TRA確認與維護了「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之事實與法理。(注5)

五、台灣之正式名稱:在TRA中,台澎被命名為「台灣」。

六、台灣政府之正式名稱:在TRA中,台灣政府被命名為「在台灣的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以下簡稱GAT)。

七、不正常之台灣情況:
TRA定義與規範了美國人民和「在台灣的人民」之間的關係,它以GAT取代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ROC)。然而,不合時宜之ROC建制,包括ROC憲法和法律,卻仍然規範或治理著「在台灣的人民」。

這種現象十分不正常,在2016年初台灣總統大選之後,外界多半把蔡英文的勝選解讀為多數台灣人民已拒絕「台灣屬於任何形式之中國的一部分」的命題,無論是ROC或PRC。

蔡英文之勝選,再度確認了台灣已演進為一個獨特政治實體的事實,這強化了台灣人民的一項願望,他們期待台灣必須在國際上與外交上被稱為「台灣」,此項願望符合TRA「把台灣稱為台灣」的規定。

八、過時之ROC建制必須依據TRA被移除或調整,亦即必須根據美國政府所定義的「台海現狀」來移除或調整。本工程並不挑戰ROC建制之全部組成元素、制度或機構,雖然,我們力圖讓台灣人民持有全新的「台灣護照」,以取代現行的「ROC(台灣)護照」。「台灣護照」發行者應是GAT,而非ROC(台灣)。隨著全新的「台灣護照」之發行,台灣人的精神緊張和不安心靈可望獲得舒緩,且可緩解若干民間團體與自組的所謂「政府」此起彼落的、自行印製與販售「護照」的現象。

九、本工程有必要(和歡迎)美國政府認可,以創造全新之「台灣護照」。
Richard分析: 在台灣,這是比較難的部分,因為多年來美國在台協會它不答覆你的陳請、請願。這個就是很困難,你說要跟它協商什麼?早年我們在桃園有個很大的團體在不斷的試著在跟美國溝通,寄信到國務院、國防部、還請美國律師寫信過去,他們都不答覆。律師寫的他們也不答覆。我們還請律師擬定所有的申請手續,找一批台灣人直接向國防部申請護照,向國務院也是,直接申請護照,律師說他們如果答覆說 「不行」,那我們就可以到法院起訴,但它們都不答覆。我們做了很多很多的工作,都沒有任何他們的答覆。這方面實在令人很氣憤。

既然聯合國不理我們,我們就想到「美國仍然是世界秩序的維護者」,所以還是要住美國的台僑加倍努力, 跟美國官員溝通。

十、本工程並不會成為台海現狀擾亂者:我們的提議是「台灣護照」,而非「台灣共和國護照」。我們的提案絕不會擾亂「台海現狀」,恰恰相反,我們提議之工程和解決方案不但符合TRA的規定、宗旨與精神,還能強化美國所定義及所欲維護的「台海現狀」。

十一、細節和執行:
本工程綱要經美國政府認可後,相關細節之研擬和工程之執行,理當由GAT來負責。
Richard分析: 我想必須要有美國在這裡插手,要不然這個蔡英文的團隊會繼續用中華民國體制。

或許蔡英文認為,宣誓為中華民國總統後,若是觸動中華民國體制,美國會講話。我以前寫過一篇文章來探討此問題。請參考 走上 「台灣自治」

十二、附註
注1:2014年4月3日,美國參院外交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召開聽證會,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羅素(Daniel R. Russel) 在其證詞中,提及「台灣自治」(Taiwan autonomy)一詞。
Richard分析: 很抱歉,我認為這個 Russel先生與他的同事、他的同夥,他們一定是認為台灣已經是自治,而他們的構想可能是要繼續這樣的情況。所以,我並不認為他們了解到台灣人的想法是認為說中華民國是外來政權,所以中華民國不是台灣正確的政府體系。

注2:TRA第2條(2)(6)指出,「美國之政策係維護美國之能力,以抵抗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任何訴諸武力、或各種形式之高壓手段」

注3:前美國務卿 Colin Powell公開指出,台灣「不享有國家之主權」。儘管如此,TRA第4(2)(1)明文規定:「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 。這意味美國國內法TRA把台灣視為一個國家。
Richard分析: A) 從法律上來說,台灣的軍事佔領還沒有結束。那麼,美國大法官有很多的判決,佔領領土是屬於外國的,而 台灣關係法 是美國的國內法,所以台灣被列為外國領土這個沒有任何衝突。但是並不表示台灣是一個真正的國家。

B) 重點在於「視同國家」並不等於「是一個國家」。這個事情並不是吹毛求疵的分別。這是很嚴肅的法律議題。你必須懂這個法律語言。視同一個國家不等於是一個國家。這個是事實。

舉例來說,在一些國家、地區,或美國有的州,有個小孩16歲,那如果他殺了超過3個人,他到法院審判是以「成人」來對待。所以16歲的人就變成成人嗎?不是。他視同成人。所以,你一旦說是「視同成人」就表示基本上他不是成人。所以「視同國家」的意思是「不是國家」。換一句話來說,這個16歲小孩視同成人,是因為某些目的,所以視同成人、意思是某些方面當作成人,不是全部。所以同樣的,台灣視同國家是在說在某一些事情上,但是不是所有的事情上。所以你要能夠了解這個法律語言。太多台灣人不懂這個,這方面要學習。

注4:朝鮮戰爭爆發後,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 (Harry S Truman) 發表「朝鮮聲明」,其部分內容如下:「台澎未來地位之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復,或盟國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或由聯合國決定」。

Richard分析: 做為佔領地,台灣尚未進入最後政治狀態,所以它的地位未定。這個就是佔領地的一個情況。佔領地的最後政治狀態只有兩個可能性:一個是它自己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個是它併入另外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成為它的一部分。如果這樣的話,佔領才結束,才進入一個最後的政治狀態。它的政治狀態已經不是「未定」。

所以台灣1945年10月25日開始佔領到現在,佔領沒有結束。而如果人家要說佔領結束,請不用發明甚麼觀點說:因為什麼事情而佔領結束,你必須提出國際上相同的例子,這種事情發生後,對別的佔領地也被國際社會承認為「佔領結束」,而不是你隨便講說美國某位副總統講了什麼什麼一句話,所以等於佔領結束,. . . . 那個都是胡扯。有人提出,美國尼克森總統因為去北京跟他們握手所以這個等於佔領結束,這個都是胡扯。你必須提出另外一個佔領地有什麼樣的情形發生,結果所有的政府官員和軍人都認為佔領結束。

而實際上我們蒐集到的例子,例如美西戰爭的例子,美國佔領某個地方,每一次都是由總統明確宣布軍事政府結束。那個才是佔領結束。因為佔領的治理型態就叫做軍事政府 (military government)。

目前的問題是,本土台灣人對於以國際戰爭法規則,以及必須先依照主佔領國的法律籌組建立屬於自己本土台灣人的自治政府,而後才能談到建國 . . . . ,多數台灣人缺乏共識。是故,這一方面的教育要加強。

Richard堤供初步結論如下: 美日太平洋戰爭之「交戰」結束後,美軍指派蔣介石集團過來台灣接受台灣日軍投降事宜並佔領。在舊金山和約的第2條b項,日本放棄台澎列島與琉球列島,但沒有收受國此乃懸空割讓,而琉球在1972年的美日琉球歸還協議於1972年5月15日生效之後,已再度納入日本主權領土,而台灣現在仍然停留在美國軍事佔領之下 (這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3條與第4條b項之內容得知)。

眾多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是因仍然是在軍事佔領之下,未來台灣的去向是兩種可能是,1 成為另外一個國家的領土範圍之內,2 建立一個新的國家。

根據國際戰爭法規則,【軍事佔領地,主權不移轉】,及國際法所謂的【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中華民國很難說服國際社會把其當成 "台灣之合法政府"。

注5:在TRA中,沒有提及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然而,立法會議記錄與文件卻有明顯闡述。「台灣關係法 立法史」(Lester L. Wolff and David L. Simon編輯,巴爾的摩,1982年出版)一書就闡明:

(1)一項「參議院報告」提供了TRA立法的背景說明: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被日本打敗,將對台灣的主權割讓給日本。隨後在1951年的美日和約[亦即在1952年生效的日本與盟國的舊金山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台灣主權,但該和約並沒有指明台灣主權收受國,因此台灣法律地位未定。
Richard分析: 這些人阿! 他們所寫的報告、文章等等,你閱讀起來馬上看得到他們對於戰爭法一無所知。

(2)參院TRA原始版本(亦即「台灣授權法案」(Taiwan Enabling Act, S. 245))指出:[卡特]政府表示,承認PRC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也 “得知” 中國所持「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之主張與立場,但美國並不承認也沒有接受中國該項主張與立場。
Richard分析: 美國國會的研究部門有出版這類的報告,而且不只一次。這裡給大家一個參考網址: CRS 報告

美國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採取任何立場。  但對美國國內法而言,台灣則被視為一個國家。
Richard分析: 在美國法律裡面,美國憲法是最高法律的一部分,同時參議院所通過的條約也是最高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我要強調的是美國在討論台灣國際法理地位的時候,必須遵守舊金山和平條約 (SFPT) 的內容。

實際上,我們常常聽到美國政府官員講或是寫類似的文字,說 「美國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採取任何立場。」聽到這樣的說詞以後,我感覺到他們對美國憲法體系的認知是有缺陷的。因為你美國官員 (和軍人) 必須遵守舊金山和平條約,而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給中國,這個是一清二楚的。再來 SFPT指定美國軍政府對台灣有軍事管轄權,[ 參考 第 4(b)條 ]。所以,這個意思是: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那麼,除非美國總統宣布軍政府對台灣的管轄結束,不然這個佔領狀態就一直繼續。

應該注意的是,SFPT 第 4(b)條 也指定美國軍政府對琉球群島有軍事管轄權。而尼克森 (Richard M. Nixon)總統宣布美國軍政府於1972年05月15日在琉球結束。參考 舊金山和約:第四條和注釋

.... 對美國國內法而言,台灣則被視為一個國家。
Richard分析: 我又得強調,台灣為了某些目的,是視同一個國家,而不是全盤被認定為一個國家。

TRA明文規定,美國給予其他國家的任何利益,也會賦予台灣,即使台灣被美國視為不具主權國家身份之政治實體。美國參院外交委員會向法律學者進行徵詢,他們同意這些觀點。大多數學者認為,美國若欲嘗試定義台灣國際法律地位,這將很不明智。
Richard分析: 美國政府官員必須遵守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

其實,你參考該條約的內容,還研究一些基本的歷史資料,再加上戰爭法的使用觀念,(要知道戰爭法怎麼運作、怎麼應用),這樣就有足夠的 資料來釐清台灣的國際地位。

參考資料B:
回應官網撤旗 國務院:台灣續享美強力支持
2018-01-27 00:17聯合報
華盛頓記者張加、記者鄭媁、林河名/連線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2952649

美國務院領事事務局與貿易代表署官網日前將我國旗撤下,昨又傳出美國反恐行動「堅定決心」網站,也將寫有「TAIWAN」字樣的國旗撤下。總統府和外交部昨天表示,已在第一時間向美方表達我政府的立場;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諾爾特則重申美方信 ...

對於台灣而言,美國常說的「這是懸而未決」的議題,或者「台灣地位未定」。所以,有志之士才有努力空間。依照SFPT, 因為美國是主要戰勝國,對台灣主權擁有「處分權」,所以可以確定,解決台灣法律地位的「Key」金鑰匙,在美國手裡。而且可以確定,主要是在「美國國會」手裡(當然,行政、司法部門可能會提出意見)。

  = = = = = = =

回應塗者先生

何瑞元應該「不能回答」塗者先生所提疑問。

一、嘗試回應如下:

(一)從塗者先生所提「台灣的軍事佔領,對主佔領的國家,美國對台灣人民並沒有盡到應該保護的責任,…」,足見塗者先生是認同「台灣仍然處於美國軍事佔領之中」的觀點。如此才有「美國對台灣人民並沒有盡到應該保護的責任(義務)」之議題。

(二)研究「美國軍事佔領觀點」發現,許多人主張的「美國對台灣軍事佔領(主佔領)論」,認為台灣處於被美國軍事(主要)佔領之中。這觀點是從「國際戰爭史」和「國際戰爭法」視角,對比觀察台灣法律地位,列舉許多戰爭法、佔領法案例,所得出之結論,甚至進而主張「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統治下的海外領土」。

但這些人的研究「盲點」,在於「無視」美國「美蔣共同防禦條約」、台灣關係法 之存在。亦即,他們忽略了「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美國國際政治演變,如 台灣關係法 之立法。
Richard分析: 這種批評是不正確的。所謂沒講到「共同防禦條約」,這是胡說。 該條約第六條,它承認的是中華民國對台灣的有效統治,但是,不是承認 ROC的主權。辦論和後來通過這個條約的美國參議院委員會也附帶了一個聲明。在通過這個條約的當時,說這個條約不得解釋為改變台灣的法理狀況。

再者,台灣關係法 並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所以這裡也沒有任何衝突。而且,在台灣太多學者,包括這些在電視上談國際法的所謂「名嘴」,他們不懂戰爭法,他們就說管轄權 (即所謂 「有效統治」) 就等於擁有主權,這是完全錯誤的。我曾經看過一個YouTube的影音室討論到這個觀念,現在附上相關的網址: 台灣觀點視角 (1):有關主權的課題

另外請參考這一篇文章: 從佔領法解除台灣的歷史糾葛

(三)為了證明這一點,舉「何林派控告美國案」為例,嘗試說明美國態度之一斑。

何林派初審敗訴後上訴,美國國務院委派其法律顧問,擔任被告辯護律師,代表美國逐一反駁控方論點。

例如,指出戰爭法、佔領法、及美國憲法,都沒有「有關被佔領區人民享有向佔領國司法機關,請求公開承認佔領狀態之權利」,亦即「佔領國沒有義務承認佔領狀態」,美國法院「無權做出台灣係處於被佔領狀態」的判決,美國國務院請求聯邦上訴法院,裁決該案為「政治問題」,法院「沒有管轄權」。
Richard分析: 這樣的批評不是完全正確。這位美國律師有自己處理案子的習慣。可惜,他並沒有包含戰爭法、佔領法、戰爭罪等軍法的觀念在這個訴訟案裡面。

再者,法院並沒有評論這個訴訟案裡面所講的道理是否正確。法官只是認為說:這些議題最好是由政治部門 (political branches) 來去處理,那麼,這樣就等於「國會」US Congress 和「行政部門」Executive Branch 的各個單位。

顯然,在美國的台僑必須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

但遺憾的是,代表美國政府的國務院法律顧問又回馬一槍,這一槍對「台灣獨立運動」是個倒退,把台灣本土政權過去一、二十年「去中國化」、「去中華民國體制」努力都化為烏有,國務院法律顧問訴訟攻防時,主張「中華民國“事實上”擁有台灣主權」。
Richard分析: 所以,再次參考「防禦條約」,其生效日期是1955年03月03日。很多美國國務院的律師也一直支持一個錯誤的觀念,說:管轄權就等於擁有主權。他們也提出這個,而這個是錯誤的。同時,那個條約是在1955年生效的,這裡前前後後都有很多美國官員就提出說法說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主權,所以國務院的律師沒有辦法把所有的東西釐清一套說詞。他們甚至於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好像有主權,好像沒有主權。

(四)國務院法律顧問提出了幾個論點:

(1) 中華民國與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是位階相等的盟國,中華民國佔領與統治台灣,不做為美國的代理,也不是位階較低的代理,亦即中華民國不是被美國「委任」統治台灣(這項論點既駁斥了 “美國軍事佔領” 的論點,也反駁了建州派周威霖的論點)。
Richard分析: 美國國務院的律師也是差不多這樣講,但是整個訴訟的過程中沒有機會去對這些議題做一番通盤的辯論。所以美國的台僑、台灣的研究者、還有很多社會人士蒐集到很多很多有關這些議題的種種雌料與文件、說法、歷史事實、國際法理條文和其他許多資料,沒有機會在法院提出。為什麼?這是因為法官就決定不要談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面的法理地位,他們說這是政治問題。

他們不願意說這是法律問題。而台灣的眾多原告跟美國律師 Mr. Camp是非常堅持說這樣的認定是不對的,並提出很多很多的歷史例子來說明,用條約來認定一個領土的法理地位是正確的。台灣的原告與律師 Mr. Camp就一直強調這是一個法理上的問題。總之,國務院的律師對這些議題的說法並不能認為是非常有權威性的。

至於「中華民國與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是位階相等的盟國」這個論點,在此順便要說的是,依據舊金山和約,與日本進行戰爭之國家,也必須是此和約的「簽署國」才算是盟國。 可參考 第25條 之規定。

即便「舊金山和約」簽約國將「台灣割讓區」信託於美國(這是「台灣建州運動」主張的「美國監護台灣主權論」),
Richard分析: 好像是這樣。




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論述 與 兩岸一家親論述 之探討




Alex Chen (Mr.) 轉貼其他群組的論述,以利比較比較:

美國國會應已透過 台灣關係法,取消了台灣人的「non-citizen national身份」,
Richard分析: 不,這是不正確的。台灣關係法 並沒有類似的說詞,沒有類似的內容。同時你要看「國民非公民」的那個身分 non-citizen national。它是唯一的分類方式我們可以用來讓台灣人進入華盛頓DC那個法院審理這個案子,這是因為美國和每一個國家都有「國家免訴」的這個觀念,你不能告政府。政府對你有什麼做不好,你不能告。它是在訴訟之上。

唯有寫在法典裡的例外情形,列為允許訴訟的,才可以告。對 Mr. Camp處理此訴訟來說,剛好美國有一條法律是說,如果國民非公民受到不公平待遇,你可以告,(要不然你沒得告)。你沒得告,不是你訴訟案設計的不好,是這些國家、這些公務員就要高高在上,不想處理人民的事情,所以用國家法律規定你不能告。如此你要了解,人民的權利在現今時代被削得很低很低。

而承認了中華民國統治當局,
Richard分析: 不,這是不正確的。台灣關係法 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換一句話來說,從 台灣關係法 的角度來看,中華民國是不存在的。

將其國籍法適用於台灣。國務院法律顧問主張,美國憲法及法律沒有給予台灣人「非公民美國籍」的權利。
Richard分析: 這個論點,我們知道,但是我們必須有個途徑來進入法院,所以我們只能用這個途徑。沒有辦法使用其他我們認為比較理想的途徑。

* 聯合國大會的2758號決議案,並沒有影響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人身份,中華民國仍做為一個國家而存在。
Richard分析: 台灣是日本主權領土一直到1952年04月28日,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這點是沒有什麼好辯論的。所以中華民國它的中央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在1949年12月,那已經是離開中國的國家領土,那麼馬上就變成了流亡政府。今天,當然你可以說中華民國仍作為一個流亡政府而繼續存在。你可以這樣講。

* 中華民國並非「舊金山和約」簽約國,不受該和約拘束,它沒有義務遵守會妨害它自身利益或危害其存在的和約條款。
Richard分析: 這樣的說法是表示對國際法有很深的誤解。有所謂的一個國際秩序。譬如說今天我們回到阿拉斯加本來是俄羅斯的領土,1867年依據美國和俄羅斯之間的條約賣給美國,也算是割讓的一種,那請問中國有簽署嗎?請問今天中華民國也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好,它進口阿拉斯加的海鮮、漁產,它有承認阿拉斯加屬於美國嗎?你自己想想看。

波多黎各一樣,本來屬於西班牙,美國與西班牙間的條約,生效是1899年04月11日,請問中國有簽署嗎? 請問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跟波多黎各來往,請問它承認它是美國的嗎?你自己想想看。

綜上,有所謂的一個國際秩序,所以你這樣講,你說國際條約若沒有簽署就不用遵守,. . . . 那照理說,你必須全盤不遵守,所有的條約不遵守才可以啊! 不過,你沒有,中國某些官員想選擇性的,有些遵守有些不遵守,沒有這種作法。

* 即便台灣是在「被佔領狀態」之下,它也是「處於被中國軍事政府佔領」性質,台灣人要效忠的對象,也是中華民國這個「直接佔領者」及「對台灣人提供直接保護者」。
Richard分析: 你不了解什麼叫「合法佔領者」。你這裡缺乏「合法佔領者」的觀念。建議你去看美國大法官的相關判決,征服者才有權利佔領,佔領者就是征服者、征服者就是合法的佔領者。不是隨便別的軍隊過來就是合法的佔領者。這點必須搞清楚。

也歡迎你來看看相關影音:台灣主權移動分析

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攻打台灣的 98%是美軍。此段期間,中華民國沒有攻打過台灣。攻打日本四島也是美軍。中華民國沒有攻打過日本四島。從戰爭法的角度來看,(特別是在分析台灣國際法理地位時), 這些歷史事實都很重要。

* 從美國「售予台灣武器及改善提供台灣自衛能力」來看,美國國會可能已透過 台灣關係法 "推翻" 了美國行政部門「對中華民國不予承認」的決定,而「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並視台灣為一個主權國家。
Richard分析: 我認為沒有一絲一毫證據可以提出來支持這樣的說法。同時,美國政府官員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說,他們不支持台灣參加需要以主權身分為會員資格的國際組織。所以這個「中華民國對台灣有主權」的說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7)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棕櫚島主權不屬於美國」判例,台灣應是中華民國的「準領土」,即使台灣處於尚需透過「人民自決」來對「主權歸屬」做最後確立的過渡狀態。
Richard分析: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戰後的和平條約,它是很清楚說台灣沒有過戶給中國的。因此,所謂的「中國的準領土」這樣的說法或議題,在1952年04月28日就務必結束了。

再者,做為流亡政府,沒有任何方法、程序等可讓中華民國在目前居住的地點獲得主權。流亡政府沒有這種作法,這是國際法。所以不可能。

中華民國要有合法身分的話,必須回到南京,並重新執政。

(五)國務院為了藉這個訴訟案,徹底否定與推翻美國軍事佔領的理論與主張,搬出一堆法律與法理,這一堆法律與法理,將會強化美國對中華民國的事實承認。
Richard分析: 我必須再提到 台灣關係法 不承認中華民國。再者,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之下沒有中華民國,「一個中國政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PRC)。這個 PRC體制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至於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請參考這一篇文章: 美國律師談論「台灣是否屬於中國?」

或強化美國政府在「中華民國事實擁有台灣的主權」的立場,這對要脫離中華民國體制的桎梏的台灣人及台灣獨派是災難。例如,搬出美國軍事聯繫會議1651號命令,該命令承認「美國國務院已於1945年承認中華民國已取得了台灣之歸還」。遺憾的是,美國拿起牛刀殺何林那幾隻小雞,卻幾乎砍死了「台灣」這頭大牛。
Richard分析: 1940年初到1950年初有很多政府官員講了很多沒有法理基礎的話,談談台灣的狀況。要整理出誰講的比較權威,就是杜魯門總統1950年06月27日講的那一番話,台灣地位未定。那個說法一直維持到現在。

二、在「台灣法律地位」解釋上,誠如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前助卿凱利說的「美國說的才算數」,其他人說的,除非美國接受,否則都只是廢話。當然,國務院被告辯護律師的訴訟攻防觀點,「不一定」完全等同於「美國政府態度」,否則台灣各流派就「頭大」了!
Richard分析: 關於台灣法律地位,美國國務院曾經撰寫兩份正式的備忘錄,一個是於1961年,一個是於1971年。我記得網路有英文的摘要,我這裡會連結到兩個備忘錄的英文摘要:
Czyzak Memorandum                                   Starr Memorandum

三、上述回覆,或許不能全部釋疑,但可參考。塗者先生意見中,認為台灣「被美國軍事佔領之中」,美國是否定的,因此美國對台灣人民並沒有「撤僑」義務,反而認為依據 台灣關係法 ,「撤(台灣)僑」是「台灣治理當局」的義務,故本土台灣人的「人權維護」,應由「台灣治理當局」承擔。
Richard分析: 這一段文字到底要講什麼,我真的不了解。什麼叫做徹台灣僑?這是在哪一方面的話題要討論這個,我不知道。

四、「台灣法律地位」是古今戰爭史上從未見過之「特殊案例」。
Richard分析: 我不同意這個觀點。因為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結果 . . . . 所以台灣成為美國的征服地。美國的征服地有很多很多的例子可以看,可以充分了解是後來怎麼處理的。所以這方面有很多資料可以參考。請前往這個網址: 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古巴和台灣之比較     這篇文章寫得很詳細,也有中文與英文版本。

(事實上,另有一個類似案例──1971年06月17日美日簽訂(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協定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日譯:沖繩返還協定》,託管結束,美國在「協定」中,也是僅給予日本「統治權」,而非「主權」)。欲解決「台灣法律地位」問題,試圖援引或藉用任何「已知歷史案例」思維,恐將難以達成目的,必須有突破性「創意」。
Richard分析: 沖繩,也就是琉球,舊金山和平條約有提到,第3條和第4(b)條。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其他的關鍵性的條文,大家也應該要了解。請參考這個網址: 台灣的法律地位:舊金山和平條約概觀

五、西諺云: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上述回應,並非針對美國軍事佔領論述有所貶抑,反而更是著眼於如何解決「台灣法律地位」問題為首要。許多人都受到何先生「研究戰爭法、佔領法案例」之啟發,眼識大開,從而關心台灣前途。何先生可說是「吾師」,感謝他的貢獻是必要的。
(1)請問:你的政治論述是「美佔(台灣)論」,那麼,你打算用什麼「方法、手段、策略、戰術、…」,除去「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佔領」終止,退出台灣,台灣也隨之自由了)
Richard分析: 這個議題不存在,因為柏林在佔領中仍有自由,怎麼會沒自由呢?而台灣最理想的最後狀況應該是走向帛琉,帛琉基本上是把國防的問題外包給美國。因為你必須想想看,台灣就算有一天做為主權國家 (帛琉是主權國家),台灣不可能在軍事方面跟中國競爭,你不要每年拿「國防預算」的 數字來比一比,你沒辦法跟中國搞武器競賽,你這個全部包給美國是最好的方式。

帛琉能,台灣也能。

(2)「軍事佔領」代表「兩國處於交戰之中,還未回復和平狀態」.....
Richard分析: 這是錯誤的觀念,或者說:「這是正確觀念的 一半而已。」你應該研究 古巴的歷史。對 "割讓" 領土而言,佔領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生效 (即,交戰結束) 而終止。 可參考: (1) 古巴 歷史簡介,       (2) 台灣觀點視角(2):從美西戰爭學到的功課 影音,       和 (3) 古巴和台灣:護照爭議 影音。

關於 "割讓" 的定義,可參考: 割讓






Richard問: 請 Alex Chen (陳) 順便提供他的看法: (1) 台灣的國際地位是什麼? (2) 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是什麼?
Alex Chen (陳) 指出: 我就斗膽替何P寫了!

我給何P寫的答案,如下:
(1) 台灣的國際地位是什麼?
台灣的國際地位是:美國握有台灣主權,現被美國軍事政府(主)佔領中,因此台灣是「TPKM獨立關稅領域」。

換一句話說,台灣是「主權迄今仍被美國政治監護(看管)」的「獨立關稅領域」,其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Richard分析: 簡單的說,台澎是美國的佔領地。台灣並非一個國家,台灣也不屬於中國 (或其他國) 之國內領土。

但是,我必須提出,在國際法上,金馬屬於中國 (即:PRC) 的領土。

(2) 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是什麼?
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是:中華民國被美國「委任」,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也是流亡在台灣的舊中國政權。
Richard分析: 中華民國自 1945年10月25日起是「代理佔領軍」proxy occupying forces,而自1949年12月10日起,又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 in exile。
如果何P不同意,敬請修改。否則,就是默認了!
Richard補充: 稍微修改如以上。


Richard提醒: 建國前,必須先釐清台澎的國際法理現狀。而且,所有台灣人必須對這個現狀有共識。
取 材 自 LINE


http://www.taiwanadvice.com/discus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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