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官方連續發表:(1)中國只有一個,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的國家;(2)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個國家;(3)台灣不是個國家,是尚未決定的議題;(4)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5)近期內台灣不可以獨立;(6)美國不支持台灣申請進入聯合國。每年在中國人大,中國領導人說:堅持「一中原則」,中國與台灣可簽訂和平協定和其他協議。美國國務院則說:遵守「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三個公報。
生活在台灣的人民開始思考,從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後,台灣到底發生甚麼事?為何台灣人變成國際孤兒?聯合國不能進?世界貿易組織(WTO),台灣竟用「獨立關稅領域」之名?世界衛生組織(WHO)也進不了?國際上的組織一個也不能參加,為甚麼???在這些事情發生以後,流亡政府以「中共蠻橫,中國打壓」當藉口,錯誤引導台灣人民。事實上,中共沒有能力阻擋,中國也沒有影響力打壓,流亡政府卻始終分不清「中華民國」與「台灣」的不同,一直堅持使用「中華民國」。
問題是: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與執政黨都不願意面對事實,全力封殺台灣人對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論述,只願以各政黨的「有利論述」,去自創難以自圓其說的歪論,以繼續欺騙金錢與選票,讓台灣人繼續「模糊」與「一頭霧水」,下列舉例可以將部分錯誤論述讓台灣人徹底改變觀念,讓台灣地位回歸到真正的歷史原點。
(一)錯誤觀念: 馬關條約生效後,日本在台灣的身份是「侵略」或「竊佔」。
國際法上,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把台灣「割讓」,交給日本,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已經雙方官員正式交接完成主權轉換,台灣屬於日本主權領土範圍已經確定。換言之,日本政府在台灣的地位完全合法,當年日本政府也正式公告給台灣人兩年「思考期」,自己決定是否願意成為「台灣日本人」,不願者可以自由離開,當年,有一千三百人選擇離開台灣回去中國,但是半年之內,三分之二的人民改變主意,回到台灣願意成為日本人。
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由美國、大英帝國、法國、義大利與日本,在美國華盛頓簽定國際協定「軍備限制條約」,其中第十九條明確將台灣與澎湖界定為「日本合法領土」。國際法理再次證實台灣國際地位屬於日本,所以,日本在自己領土主權範圍內執行管轄,絕非軍事佔領或軍事政府統治,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代的報導,都稱日本在台灣時期是為「侵略」或「竊佔」,這是嚴重錯誤。
(二)錯誤理解: 基於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日本天皇投降詔書與日本投降書,台灣已經回歸中國的主權領土範圍內。
一八二零至一八三零年年代(拿破崙時代)過後,國際法開始規定,佔領不能移轉主權,領土的過戶必須要以「條約」為依據。海牙第四公約始於一八九九年的國際和平會議(the Hague International Peace Conference),經一九零七年第二次和平會議修正。海牙第四公約第三章共有十五個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處理戰時佔領敵方領土的規範問題,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不得移轉主權,佔領者應採一切措施,尊重被佔領區的一切。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日本天皇投降詔書與日本投降書,都不是戰後和平條約,因此,不能當做台灣領土已經過戶給中國的法律依據,所以,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不是「臺灣光復節」,日軍投降典禮只是雙方「交戰停止」而已,接下來是台灣、澎湖軍事佔領的開始。國際法理上,台、澎並沒有將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
(三)錯誤理論: 台灣澎湖的「軍事佔領」,美國沒有扮演任何「角色」,中華民國才是對日本的 「戰勝國」。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日本襲擊珍珠港後第二天,美國國會向日本帝國(包括台灣)宣戰,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武裝攻擊台灣與日本本土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美軍是完全符合戰爭法中的「征服者」身份,日軍投降時,盟軍是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只有美軍對台灣擁有管轄權,因為是「合法佔領者」。
以戰爭法來說:美軍既然是對台灣的「征服者」,則一定是「主要佔領權國」,後來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得到證實。早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美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集團(非中華民國)到台灣接受日軍向盟軍投降典禮,蔣是所代表的身份在戰爭法中只是「次要佔領權國」或稱「代理佔領者」,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已經開始,美國與代表蔣氏的「中華民國」是「主導者」與「代理者」的關係,美國才是真正的台灣「影武者」。軍事佔領的另一曾意義是:在台灣的軍事佔領是為確保停戰協定的遵守,除了美軍以外,中華民國在評估上毫無治理台灣之能力。
(四)離譜論述: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都台北,蔣介石「復行視事」,中華民國仍屬合法政府。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民國被武裝的中國共產黨消滅,十二月初,中國國民黨高官逃到佔領中的台灣宣佈遷都,國際法上,離開自己法定領土建立政權,稱為「流亡政府」,流亡政府仍然具有國家的「國格」,依然可以簽署「條約」,可以有「外交關係」,也可以有「立法、司法或行政體系」,更可以代替另個國家執行「有效統治」等情事。但是,流亡政府根本無法成為國際社會所認定「當地合法政府」,故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具有主權。
國際法不允許流亡政府就地合法,沒有因為「政黨輪替」或「民主選舉」而演變成「主權獨立國家」,國際法上沒有這種前例或法理可以遵循,也就是說無論使用任何程序、手段或方法(包含更改國名、立委全面改選、落實民主、舉辦公投等等)都無法將流亡政府變成「台灣國」。
(五)錯誤理論: 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與「中」日台北和約,對台灣歸屬寫的不清楚,所以台灣屬於「無主土地」。
這是嚴重錯誤觀點,台灣戰後有包括台灣本土人士,共有六百四十萬人,國際法上,不適用「無主土地」的觀念。(所謂「無主土地」的法理,只能使用於荒島或沒有人居住的地方。) 舊金山和約裡,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主張,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有的學者主張既然中華民國已經事實在台灣,台灣當然屬於中華民國的。但是詳閱該條約後,發現中國在該條約所得的優惠等措施已經詳列於第二十一條,其中並沒有台灣澎湖領土在內。
至於「中」日台北和約,其不過是重覆舊金山和約的安排而已,不足以牽連台澎領土的安排。在歷史上,領土割讓(通稱為領土過戶),都是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為,換言之,政府才能擁有領土主權,人民並不能擁有領土主權,因此,領土主權和人民主權不能混為一談,兩者的觀念完全不一樣。人民可以投票,是人民主權的體現,但是領土割讓是政府處理領土主權的表現。
總之,從戰爭法的角度看舊金山和約,很清楚可以了解該條約生效後,台灣澎湖仍然處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至今美國並沒有任何解除該管轄之命令,或台灣人民自組「平民政府」給予取代。正確的說法是:台灣澎湖暫時狀態是被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中。
(六)錯誤理解: 「台灣」已經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聯合國驅逐。
這是天大的冤枉,「台灣」只是地理名詞而已。從歷史與法律層面去探討,台灣不是國家的名稱,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聯合國驅逐的是正在流亡中的「中華民國」,而非「台灣」,「台灣」從來沒有進入聯合國,何來被驅逐?
從一九四五年創辦以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中國的合法主權領土範圍從一八九五年以後,沒有包含台灣澎湖在內。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軍投降典禮以後,是台澎地區軍事佔領開始,盟國沒有任何國家認為當天已經將台澎「割讓」給中華民國,甚至,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也沒有將台澎「割讓」或「過戶」給中華民國。
傳言,一九七一年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布希先生(後來擔任雷根總統的副總統和自己擔任一任美國總統),曾提議中華民國僅退出安理會,但仍保留聯合國的普通會員資格,又據說,蔣介石不同意「漢賊不兩立」,台灣並非國家,估計傳言不實在,企圖突顯蔣介石的「個性」而已。布希擔任總統以來,從來沒有提過這種荒唐主義,可以事實了解事情真偽。中華民國在台灣沒有領土主權,不能算是一個國家已經是很多國際法學者的認知。
--- 台灣自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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