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國與「主權確認」



台灣號稱是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也選出了自己的總統,二十年來也三次「政黨輪替」,光是這種政治現象就讓台灣人民一定疑惑憑什麼「台灣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不夠條件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

國民黨說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說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主權獨立的國家天經地義地申請進入聯合國就立刻被納入而成為正式會員國。

為什麼進不了呢? 一言以蔽之這兩黨都是騙人的.

二十年來台灣非但踏不入聯合國,連世界衛生組織都僅以中國台北參與,南海仲裁都公然稱中國台灣當局,所以所謂 “國民兩黨” 的「入聯」遊戲全是玩假的,而且幾十年來完全無效果!一步也沒進!

或許這個說法過於嚴厲,但是熟悉聯合國內部作業的政治評論家曾說過:陳水扁雖然以臺灣的名義申請進入聯合國多次,但是他所提供的文件從來沒有附上任何符合國際法的法律依據,可證明「台灣當局」擁有台彭地區的領土主權。

這個「主權問題」確實影響我們欲拓展國際空間的所有活動。說明白一點,之所以要使用「中國台北」或「中國台灣當局」的根本 理由不是中國打壓,而是「中華民國在台灣」還沒有在國際社會上提出充份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擁有臺灣的領土主權。

所以,其中問題是「臺灣的領土主權何時依法併入ROC?」我們必須要求外交部與美國國務院進行協商,有個共同的結論出來。

多年來,外交部一直宣稱《開羅宣言》已經確認台灣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相反的,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的意向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依照國際法慣例,世界各國領土的轉移需要正式的條約作為依據,才發生領土轉移的法律效果。而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指定台彭地區是要併入中國領土。

1954年10月18日,艾森豪總統在白宮與國務卿杜勒斯的談話中提到,依照對日和平條約,臺灣和澎湖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由於日本沒有做出對中國有利的割讓,法律上它們不在中國領土主權之內。

但是,有沒有其他的考慮點?

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則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很多的ROC立法委員聲稱「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其主張的依據為:
  • 基於《開羅宣言》及後續《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中日和約》,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雖無「條約」的形式或名稱,但在政治上及法律上對當事國均具拘束力,美國國務院仍將之編入「美國條約暨其他國際協定彙編」,《降伏文書》則具有國際法拘束力並編入「聯合國條約集」。

  • 中華民國並未簽署《舊金山和約》,而是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 1952年的《中日和約》更以「條約」的形式,其延伸解釋可認定臺澎主權於1945年10月25日已歸還中華民國。

  • 《中日和約》第四條指出:雙方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依此認為馬關條約已失效,理論上台灣應回到割讓前的地位,就此歸還給中華民國。

  • 1949年後各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均設立於臺北,從各國外交實踐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可知,使館當然設置於接受國境內,此舉說明它們不但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也承認臺澎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


以上這些理由,是否有道理?是否經得起國際法的認證?臺灣人民無法自行決定,或自行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基此,我們慎重要求ROC外交部與USA國務院早日安排一個正式協商,並提出書面的主權結論。如果台美雙方確認台灣屬於ROC主權領土的話,美國行政部門長期的政策「不支持『中華民國在台灣』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參加國際組織」就會立刻化解掉!為了不知道「我們是誰?」這麼大的疑問,臺灣人民不必長期受到困擾!

201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