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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十年來,中華民國的官員對於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領土主權一直有很多種說明和聲明。現在看到網路上多份聲明稿,我們可以綜合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的主張大概可以列出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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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領土主權,原屬於中國清朝,但依1895的《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唯中華民國收復對台澎領土主權,係依據以下的歷史與法理事實:
1.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1.12.09對日本宣戰,並宣布中日之間一切條約 (包含《馬關條約》)、協定、合同等一律廢止
2. 在國際法上,《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均應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亦皆係具有約束力。
3. 依據國際法,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復宣布台灣及澎湖居民,均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 日生效。
4. 1951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之1952年之《中日和約》,係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 ( a) 民國30年以前,中日間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結束之結果,而歸於無效, (b)台灣之領土主權歸還中華民國。
5. 中華民國既自民國1945年10月起,即對台澎有效並無間斷地行使管轄治理之權力,所以中華民國也早可依國際法的「時效原則」取得對台澎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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