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之前言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年01月0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此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也稱基本法,係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
對於美日太平洋戰爭之「終戰日」,國民政府官員認定是1945年10月25日,當日並有台灣光復。之後國民政府於1949年12月10日離開中國大陸遷移到台灣,導致國土萎縮。至1949年12月中旬,國民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僅剩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
對於中華民國擁有金門馬祖的領土主權,多年來國際社會並無疑義。不過,對於中華民國擁有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則多年來國際社會的爭論一直沒有停過。為了杜絕爭議,中華民國外交部曾經發表了聲明 (2010年、2011年、2015年等多次),提出相關證據與論點,以資證明中華民國擁有台灣澎湖之領土主權。基於其論點,外交部確信中華民國在台灣灣確實符合主權國家之認定。
是故,《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澎湖的施行,以及中華民國五院與所屬的一切署局部處在台灣澎湖之設置和運作,均是基於中華民國擁有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