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治領土憲法


(暫時版本 1.0)
 

進一步討論事項


經收集各界專家學者對新憲法擬定之看法,茲提出幾項建議如下:

  1. 在國際社會還沒有決定要不要接受台灣為聯合國的一員以前,可以先以「自治領土」的身份擬定新憲法。
  2. 新憲法的內容應該很清楚的規範是要採取總統制或內閣制。
  3. 台灣中央政府之組織宜改為三權分立。
    1. 考試院之編制可直接併入行政院的人事行政局。 畢竟,考試院之功能屬人事方面,而考試院負責的業務則為行政方面。
    2. 監察院之編制可直接併入國會(立法院)的一個新設置的「監督與政府改造委員會」(Oversight and Government Reform Committee)。
  4. 新台灣旗幟和徽章之設計應經公開甄選。代表台灣之花、鳥、樹、歌曲、格言等亦可選出。
    1. 至於台灣稱為國家是否恰當? 可暫時視為 「準國家」。日後,依國際法走上獨立建國之路。
  5. 基本人權觀念應該要特別指明:
    1. 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政府機關之義務。
    2. 憲法所包含之基本權利係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為日常生活直接有效之權利。
    3. 言論自由不包括煽動仇恨、威脅傷人或提倡宗教凌駕政治的觀念。
  6. 聯合國所發佈有關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如 (a) 世界人權宣言、(b)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應視同本地區之法律。
  7. 對於「難民和政治庇護」這兩個問題,非主權獨立的自治區則視管轄國家之法律規定而行之。台灣新憲法可明指台灣中央政府必須與美國聯邦政府協調「配額制度」,然後對於在台灣尋求「政治庇護」和「難民身份」者,需經過美國聯邦政府之申請與核准。我們可想而知,就台灣而言,相關配額應不會太高,因為台灣人口已相當密集。
  8. 台灣新憲法應規定:
    1. 宗教團體不應該涉及政治活動,或表明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再者,基於政教獨立,各級政府機關不應該補助宗教團體;公職人員亦不得為宗教團體宣傳,更不得為政治人物助選。
    2. 基於維持中立的立場,軍人、法官、義務教育的教師等不應該參加政黨,也不應該涉及政治活動,或表明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
    3. 公職人員不得兼職。
  9. 在台灣社會上,對於影響台灣居民健康之事件或現象,除了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等單位之罰款制度以外,應規範中央健康保險署可有一個獨立的罰款機制。
  10. 基於「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道理,
    1. 政府各個單位取締任何違規行為或現象,無論是否因為被社會人士檢舉,不得僅取締個案或少數案件,而必須執行到三十平方公里以上的地理範圍。
    2. 面對認為互相矛盾或互相衝突的法律或規定,人們可以要求法務部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以利達成新的共識。接下來應由各個相關單位在兩週內發布新的政策與規定。
  11. 工廠、商店、超市等所製造或販售之產品,使用後所剩餘之垃圾或廢棄部分,應由其廠商安排回收方式和程續。
  12. 「宗教自由」的觀念來自西方,但是基本上西方社會不贊成宗教團體以「企業經營」、「連鎖經營」的方式運作,故
  13. 宗教團體和其各種分支機構,以及政府機關所成立之基金會、社團法人等,每年免繳「贈與稅」之總金額應限於 (新台幣折算) 參佰伍拾萬元整。超過此金額所收的之贈與,必須繳納「贈與稅」。
  14. 對於台灣中央政府給任何機關團體之補助金,如用於硬軟體之購置或興建,其受益應歸中央政府所有。對於台灣地方政府給任何機關團體之補助金,如用於硬軟體之購置或興建,其受益應歸地方政府所有。
  15. 對於台灣中央政府稅收之增加,新憲法宜包含以下之先進觀念:
    1. 參與各種直銷、傳銷等各種業務人員,經過訓練後一旦開始服務,應屬正式錄用,並列為受僱人員,享有基本社會保障,包括勞健保等福利。
    2. 宗教團體、基金會、社團法人等,(a)凡是涉及貨品或產品的販售,必須另外成立公司組織並繳納稅款,(b) 凡是有教學、講習、訓練、補習課程之收費情形,必須另外成立補習班組織,或與補習班合作辦理,並繳納稅款。
    3. 農會、漁會、水利會等相關組織之貨品或產品的販售、租賃營收等,均必須繳納稅款。
    4. 「農業產品免稅」的範圍,應僅限於農民直接銷售之農業產品。
  16. 社會上各個角色以及各行各業之真假身份應該設法嚴格分辨,包括真假農民、真假漁民、真假慈善團體、領社會福利金之真假資格者等等。
  17. 台灣人民之國籍應稱之為 "台灣公民",其含意係在台灣自治領土內有投票、罷免、創制、複決、被選舉等權利。
    1. 有資格獲得新核發的台灣公民身份證者,應是其父或母之祖先在台灣的日本時期有戶籍。
    2. 其他長期居住台灣之人民欲成為台灣公民者,必須經過歸化程序。
    3.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並不能主張具有「自動獲得」台灣公民身份證的權利。
  18. 台灣護照的核發單位,可參考美國之台灣關係法、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憲法等法律文件,與美國國防部和國務院進行協調後再決定。
  19. 為了落實人民對政府表達意見的權利,台灣的「所得稅申報書」每一年在最後端可以增加一項「公投」的題目,做為中央政府治理台灣地區的依據。此題目應有最高行政單位事先擬出與發佈。
  20. 美日太平洋戰爭的結果,台灣為美國之征服地。再者,台灣在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沒有進一步領土處分的情況下,依法其留為美國軍方的管轄地。
    1. 台彭領土應受美國憲法中「共同國防」(common defense ) 條款之保護。換一句話說,
    2. 台彭領土之 "國防" 事宜,應該由美國國防部全權處理。
    3. 台灣的 "國防" 事宜亦可參考美國之台灣關係法、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憲法來制定。
  21. 台灣的國防單位宜改稱為 "自衛隊"。
    1. 台灣尚未進入聯合國以前,係當作自治區,而非主權獨立的國家,故依國際法無徵兵和設立國防之權利,但可以設立「自衛隊」。自衛隊的隊員可以通稱為軍人。
    2. 是故,為了防衛台灣,台灣的中央政府應負責提供軍事基地,再由美國直接提供軍事人員和防衛武器,。
    3. 台灣關係法中明述美國「提供」防衛武器給台灣,而硬解釋「提供」為「出售」是不合理的,又不符合「自治領土」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範圍。
  22. 中華民國之財務與台灣自治領土之財務應該完全切割。
    1. 中華民國退休官員之退休金和其他福利等支出,經台灣中央政府認定為「超額部份」,應由中華民國負責。
    2. 依據歷史和法裡的觀點,金門和馬祖歸中華民國所有。
  23. 各個醫院和醫療機構必須能夠聘請所需的護理人員來順利運作。台灣地區之所以有護士荒, 護理人員普遍指責的現象包括:工作時間長、負荷又大、不受尊重、薪資過低、沒有加班費、休假日也難排、護理界文化欺負新人等等。 台灣地區新憲法必須將護士荒列為 "國家" 安全問題,由總統府、各級行政單位、立法單位、議會等等積極設法解決。
  24. 防治酒駕是現代社會的大問題。台灣新憲法應規定:駕駛交通工具而酒駕者,其交通工具製造商要負擔連帶社會責任。
    1. 酒駕者所駕駛的交通工具廠牌排行榜,每年由中央政府發佈一次。
    2. 為了改善自己廠商之排行情形,交通工具製造商有權利拒絕有酒駕前科者購買或繼續使用其產品。
  25. 國會議長(立法院院長)每年必須向總統提報下列議題,有關國會有何具體措施和方案:
    1. 可達到「遏止累犯繼續犯罪」的效果。
    2. 確實鼓勵適婚年齡的人口成家並養育下一代,緩和社會老化的趨勢。
    3. 從食、衣、住、行、照顧、教育、醫療等各方面,減輕養育幼兒和兒童之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