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佔領法解除台灣的歷史糾葛




很多學者的盲點是認為「有效統治」等於「有主權」。十年前,薛化元教授在自由時報的自由廣場發表「台灣接收的歷史糾葛」一文,很技巧地點破這點,也說明了拿破崙時代過後的戰爭法裡面一個重要的原則。換言之,我們若認為日本在台灣投降之時,台灣的主權已經移轉給中華民國,或經過數十年的有效統治、或因為過民主選舉與政黨輪替等等導致主權在民之事實,這在戰爭法的學術領域裡面是不足為談的。

薛化元教授說: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同盟國統帥總司令部指令第一號是在日本簽署投降文書之後提出的。它也是此後接收、處理日本本土及殖民地的正式依據。同盟國最高統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即是通稱的同盟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是在此一指令的添附書之中。根據此一命令,針對日本投降後各地的接收問題,皆有明白的規範。

根據第一號命令,九月九日岡村寧次向何應欽呈遞降書,則是進一步接收指令。必須注意的是,此一降書中明載:蔣中正特派代表何應欽,是代表中、美、英、蘇,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同盟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接收中國戰區(包括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越南)的日本佔領、統治地域,並不意味著即因此享有這些區域的主權,此點與蘇聯接收中國東北相似。

實際上,佔領是一個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之下所執行的。而對於一個領土割讓來說,佔領結束的依據必定是由具國際法效力的文件,將軍事政府的管轄移轉給當地合法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這個道理從美國墨西哥戰爭的加里福尼亞領土、內華達領土等與美西戰爭的古巴、波多黎各、菲律賓、關島等都是完全一致的。

佔領是一個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一個領土割讓的佔領結束以後,其立刻進入佔領法所稱的「最後狀態」。也就是說,該領土在國際法上之身分已經是很清楚了。反觀台灣,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主要佔領權國(即美國)常說:「台灣地位未定、非主權國家、不獨立等等……」如此可以證明台灣地區之佔領(即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尚未結束。其實,該和平條約第4(b)條也有相關記載。

回到開羅宣言,在「被出賣的台灣」Formosa Betrayed一書的第一章,作者George H. Kerr(葛超智)作以下的簡短分析:「這並不是經過細膩心思來準備的國家級文件,而只是一個意向表達吊在猶豫不決的中國官員們面前。該宣言對於日本現有領土提出一些重新分配的想法,而所提及的全部領土當時並不在聯軍的管轄下。」

在該書第二章,作者再指出:「1945年夏天所發生一連串國際間的新聞大事,似乎對於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問題給予完全模糊掉了,那就是日本是向聯軍投降,而並不是僅向中國投降。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而這個主權的移轉必須等待和平條約之草擬與協商完畢並簽署生效後才能移轉。」

重點在於,1952年04月28日和平條約才決定一切。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雖然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但是歷史記載很清楚,是美軍征服台灣,因此美國對台灣一定是合法的佔領者 (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今天如果早已結束,美國官方不可能認為台灣地位未定、不獨立等等 . . . . .,而是一定會對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有一清楚的認識。

阻撓台灣擴大國際空間並不是「一中政策」,而是一般台灣人民的觀念,即:中華民國對台灣「有效統治」所以「有主權」。台灣人民應該抬起頭來,瞭解美國與台灣之間的真實關係。

--- 台灣自治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