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有機會與多位美國律師接觸。原以為,處理財產就是處理財產,沒有其他事情好談,但是出乎作者意料之外,一談起台灣國際地位問題,這幾位律師仍提出一些驚人之觀點。
先說,這幾位律師對於台灣在國際上之處境,不是很清楚,也沒有研究過。有一位律師看到台灣一份英文報紙說,「國際間大家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但是其實不是。」他問是怎麼一回事,我們試著解釋:對於這點,已經爭吵很多年,台灣人在「國際宣傳上」,也很難取得優勢,中國不斷的打壓,無所不用其極,以金援爭取各國對「一中」之支持……
這位律師想一下又說:「我若到歐洲地區一個中國的大使館,可以申請台灣之簽證嗎?」回答當然是不可以。「所以」他接著分析,「如何認定台灣現在是中國的一部份?」另一位律師又提到:「美國幾個智庫人員都說過,美國政府根本沒有任何文件確實認定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點何必爭吵呢?」
「但是在國際宣傳上,中國不斷的嗆聲『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人民真是招架不住,也真受不了!」
第三位律師說:「以逆向思考來探討,我們差不多可以確定台灣不屬於中國。請各位想想看:台灣問題對中國很重要對不對?而且中國有錢對不對?那麼,這樣爭吵二、三十年下來,今天也沒什麼具體結果,倒不如乾脆由中國政府委託美國幾家律師事務所打官司。他們可以主張『台灣是屬於中國』,給我們設計相關訴訟事件,把這個事情給予確認!」
第二位律師點頭:「報紙上不是常說『在戰後的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條約中沒有指定收受國嗎?所以,中國花再多的錢,這樣的官司也註定要輸掉!』」
另一位律師說:「這是一個 title(所有權狀)的問題,也就是領土所有權狀的問題。中國,無論是 ROC 或 PRC,沒有台灣領土所有權狀,那麼該所有權狀到底在哪一個政府手上呢?」
這位律師這番話有如"當頭棒喝",我覺得可以提供台灣人民一個新的研究方向!
我們再回頭談到戰後的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這三位律師問:「日本這樣做為了什麼理由?」
「戰爭期間,有些政治上之主張,如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等,表示戰後要把台灣交給中國,當時指的是中華民國。但是到 1950年代初,開始草擬該和平條約時,中國國內早已經有內戰。中國內戰的結果,PRC已經於 1949年10月1日建國並要有自己的憲法,ROC被迫遷移到台灣這個佔領地來。所以,在國際間無法確定『中國是誰?』的前提下,和平條約裡沒有明確指定台灣之『收受國』。」我們試著解釋。
另外一個律師提說:「對於國際條約這樣的安排,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從一般邏輯來看,對於『土地』或『領土』這樣的一個過戶手續,我們就比喻日本已經無條件讓渡(不收報酬),而受方目前是一個不確定的對象。換言之,「過戶」只過了一半。所以,這個領土的「所有權狀」,依我們律師的作業方式,一定是有指定一個『保管』或『信託』之單位來處置。」
第一位律師說:「戰後的和平條約裡,有沒有提到台灣領土的最後處置?」
我們指出:「第 4(b) 有規定,有關日本與日本國民之財產(property),美國軍事政府 ﹝USMG﹞ 有最後支配與處分權。」
「美國軍方?美國總統是總司令,美國軍事政府為何,我不瞭解軍法,所以我不知道,但是可確定的是,最後決策權在美國總統之手上。」
編輯按: 管理佔領地之行政體系叫做「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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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台灣學者認為 property一字只能當私人財產,不能當作『台灣之主權』。」我們解釋。
「這裡談的是『領土的主權』,也就是 title(所有權),property一字也包含 title之含意,查英文字典就知道。」
第一位律師說:「再回頭談『台灣屬於中國』這個話題上,顯然我們用十幾分鐘剖析和平條約之內容,就可以確定是錯誤的。台灣領土的主權不在 ROC手上,亦不在 PRC手上。」
第二位律師說:「美國管轄下的一塊領土……你們既然申請進入聯合國多次被拒,為何不申請釐清進入美國的管轄體系?」
「換言之,台灣最重要的課題是釐清與美國之間的關係!」
這三位律師雖然無法提出一套完整解決台灣問題之法理,但是其西方式邏輯已經爆出很多火花,真是給台灣人民一個明確的重新思維方向。
--- 台灣自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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